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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爆破、钻探、打井的;
(二)临时堆放物料的;
(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四)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