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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申请审批?

来源:政法与审批处 发布时间:2023-08-23 10:57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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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爆破、钻探、打井的;

  (二)临时堆放物料的;

  (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四)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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