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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区域水权交易可采取公开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采取公开交易方式的,交易主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或受让的意向,明确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以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作为基准价,协商确定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在水权交易平台签署协议成交。交易期满后,交易的用水权归还转让方,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