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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条件和主体方面,《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