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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用水权主要表现为4种类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每类用水权的分配和明晰作出了规范性要求。
一是区域水权。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区域在该江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下来的地下水可用水量,作为区域的地下水用水权利边界。对已建和在建的调水工程,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该区域取自该工程的用水权利边界。
二是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取用水户),在严格核定许可水量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水权。审批的地表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地表水可用水量,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可用水量。
三是灌溉用水户水权。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由灌区管理单位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用水权属凭证的可用水量、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灌区取水许可明确的许可水量和期限。根据灌区实际和计量条件,灌溉用水户水权既可以分配到灌片,也可以分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小组、用水管理小组、用水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等方式明晰用水权。
四是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地方可根据需要,探索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的主要用水户,通过发放权属凭证、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载明的可用水量不得超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已明晰用水权的主要用水户,可依法依规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