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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水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小型水库进行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其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承担,水库经营者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