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福建省水利厅网站!
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闽水〔2018〕35号)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在合同签订后,每一个合同项目得0.5分,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
(一)施工单项合同达到100万元;
(二)货物单项合同达到50万元;
(三)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服务单项合同达到30万元;
(四)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货物、服务之一达到上述标准的。
“承揽项目” 申报按以上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