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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征缴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税务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流程》(闽财税〔2021〕4号)执行。其中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具体按“流转税额”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哪类征缴,要根据企业的类型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