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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缴纳福建省的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依据是什么?
厅计划财务处答:征收福建省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执行福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福建省水利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财综〔2011〕66号)政策,该基金由省、市、县三级组成。省级从省级车辆通行费收入中提取3%;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提取。市、县(区)级从市、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规定从上级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足额提取;有重点防洪(防潮)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种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执行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