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福建省水利厅网站!
根据现行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补充调整有关内容的通知(闽水财审﹝2016﹞1号)的规定,我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被列为“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提取比例为2%。其使用范围我省水利部门没出台专门的规定,应按财政部、原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