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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

来源: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23-03-17 16:27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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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水利局:

  现将在闽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码头清淤活动涉及的审批事项说明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年版)》规定,闽江干流上码头清淤活动由码头清淤活动主体按“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向我厅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作出有关书面承诺的,可不编制码头清淤活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我厅按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厅不进行技术评审,仅进行形式审查,按即办件办理,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三、码头清淤活动应严格按照承诺和批复的内容进行,清淤物应按照福州市有关规定上岸处置,涉及砂石资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

  附件:1. 码头清淤活动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2.申请函样式

  3.码头清淤方案编制指导目录

  福建省水利厅

  2023年3月7日

  附件1

  码头清淤活动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函(按格式)

  二、清淤方案(按指导目录编制)

  三、福州市水利局同意码头清淤活动方案的函

  四、福州市年度码头清淤计划或福州市政府同意开展码头清淤活动的文件

  附件2

  申请函样式

  福建省水利厅:

  (第一部分)该段主要介绍活动依据、必要性及目的。

  (第二部分)该段简要介绍码头清淤活动方案,因在闽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我单位拟申请在闽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码头清淤活动。

  (第三部分)我单位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码头运行以来对河道、堤防护岸等水利设施产生不利影响;清淤不超过码头原设计范围和不超过原设计河底高程,不会对现有河道、堤防护岸、水闸泵站、丁顺坝等水利设施产生不利影响,清淤过程若造成不利影响,由我单位负责;对第三方水事权益无不利影响,在活动过程中对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由我单位负责(如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说明影响情况及协商补偿方案);我单位承诺的内容如与事实不符,或不按承诺内容和批复内容进行清淤,同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处罚。

  (第四部分)说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含单位机构编码),以及委托办理人情况(含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

  附:×××××清淤方案

  单 位(盖章)

  ××××年 ××月××日

  附件3

  码头清淤方案编制指导目录

  1.码头现状。码头原批复情况和设计参数,含范围界限、河底高程等主要特征参数,以及周边的水利设施、防洪设施情况。

  2.清淤方案。含清淤范围和控制高程,选择的清淤设备,清淤时间、施工布置、清淤量等。

  3.附图附件。清淤平面布置图(注明控制尺寸和控制点坐标,以及与堤防、护岸等水利设施的相对位置关系等);现状水下测量地形图;码头原批复文件。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