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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6〕16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7年4月11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部署要求,推行以“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相对集中、机构成建制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办事大厅集中”为主要模式的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我厅职能、提高办事效率、预防治理腐败、优化发展环境。
(一)优化职能分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并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厅内部职能分工,整合审批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协调推进我厅审批和监管有效衔接,更好地履行我厅应承担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二)推进审监分离。推进行政审批权和事中事后监管权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构建“审监分离、批管并重”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大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水利市场主体打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政府服务。按照精简高效原则,通过抓好我厅审批职能、审批机构和办事平台的集中,更好地整合政务资源、完善服务平台、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供高效的行政管理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二、 改革任务
(一)职权调整。将我厅9项行政审批职能和3项公共服务事项集中调整到厅水保处,加挂“行政审批处”牌子,并抽调1名处级干部、2名业务骨干专门负责行政审批以及协助做好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其他处室和单位不再对外受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服务中心作为行政审批处的对外服务机构,是我厅对外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窗口和平台。
(二)运行模式。我厅9项政审批和3项公共服务事项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由行政审批处统一负责协调审批,统一窗口送件,推行“窗口统一收件,集中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出件”标准化运行模式。
1、主要职责。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工作根据我厅《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若干意见》(另行制定)再作明确规定。
2、办件流程
(1)窗口统一收件:由我厅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件后,交厅行政审批处办理;
(2)集中行政审批:厅行政审批处根据审批业务事项组织审查审核,办理相关批复文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交厅行政服务中心;
(3)窗口统一出件:厅行政服务中心将相关批复文件送交行政相对人。
(三)职责分工。合理做好行政审批处与业务处室之间的职能分工和协作。
1、政策制定方面。行政审批处牵头组织业务处室拟定水利各类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政策、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批标准、制度和意见。
2、事项审批方面。行政审批处统一受理并审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组织审核审查工作,按相关程序办理后,统一送达。
(四)强化监管。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管制度建设,细化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措施,使事中事后监管逐步程序化、规范化。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我厅13项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即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并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厅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工作方案,于
(一)启动改革阶段(2017年4—6月)
1、充实窗口人员。整合办事窗口和人员,合理配置每个窗口业务工作量,确保各个窗口工作相对稳定和均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增加人员,负责收件、网上录入等辅助性工作。
2、加强业务培训。行政审批处负责组织对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工作以窗口经办人是否能独立开展窗口业务工作为目标。
3、完善规章制度。完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健全并落实行政审批首问责任制、工作AB角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绩效考评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7—9月底)
对我厅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确保我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实行“三集中”,是省委省政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部署,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处室要从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工作抓好,落实到位。
(二)强化组织领导
厅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加强对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检查督促,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明确责任分工
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行政审批处与业务处室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任务分解落实。行政审批处要主动谋划,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其他业务处室要积极配合推进改革工作。
(四)加强经费保障
将行政审批处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设施,保障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需要。
(五)抓好监督检查
建立考核机制,不断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推进成果,坚决杜绝集中后分散、到位后再分离的回潮现象。厅政法处、效能办要加强对“三集中”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行政不作为等违规违纪问题。
附:1、我厅现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2、我厅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后事项清单
附件1
我厅现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
子项 |
原承办 单位/处室 |
一、行政许可 |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保处 |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水政处 |
3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 |
水政处 |
4 |
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 |
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 |
建管处 农水处 规计处 防汛办 水政处 |
5 |
海堤、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海堤、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建管处 |
6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规计处 |
7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建管处 |
8 |
水工程度汛方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
在建水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
建管处 农电处 |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
防汛办 |
||
9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水利部门主管的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
建管处 农电处 |
水利部门主管的大型水闸及省水利厅直属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
建管处 |
||
二、公共服务 |
|||
1 |
专用水文测站或水文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前验收备案 |
专用水文测站或水文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前验收备案 |
水文局 |
2 |
专用水文测站规划、设立、撤销审批 |
专用水文测站规划、设立、撤销审批 |
水文局 |
3 |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和出版审定 |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和出版审定 |
水文局 |
附件2
我厅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
子项 |
“三集中”改革后承办单位/处室 |
一、行政许可 |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审批处 |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
3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 |
|
4 |
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 |
兴建、扩建、改建水工程和与水资源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审查 |
|
5 |
海堤、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海堤、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
6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
7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
8 |
水工程度汛方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
在建水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
|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
|||
9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水利部门主管的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
|
水利部门主管的大型水闸及省水利厅直属水闸安全鉴定意见审定 |
|||
二、公共服务 |
|||
1 |
专用水文测站或水文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前验收备案 |
专用水文测站或水文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前验收备案 |
行政审批处 |
2 |
专用水文测站规划、设立、撤销审批 |
专用水文测站规划、设立、撤销审批 |
|
3 |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和出版审定 |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和出版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