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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资质审批(核)工作,完善资质审批(核)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关联管理的机制,有效打击企业申报水利相关资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资质审批(核)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企业资质审批(核)前核查
(一)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纸质材料应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息一致。省水利厅在审批(核)有关企业资质过程中,对信息一致性进行核查并备案。
(二)对部、省要求核查的企业业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及时核查,对提供虚假核查意见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一)对实名举报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提供基本事实线索和证据材料的,认真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审批(核)结果反馈举报人;未提供线索和证据的,经与举报人联系沟通,仍未能提供线索证据的,或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进行核实。
(二)对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的举报件,无基本事实线索和证据材料的,不予调查核实;有线索和证据材料的,认真调查核实,并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在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
(三)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件,分实名和匿名以及有无线索证据,按上述办法处理,将调查处理情况、审批情况反馈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以及实名举报人。
三、加强资质审批(核)动态监管
企业申报水利行业相关资质过程中或资质获得批准后被举报,经调查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在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行政许可或将调查事实报送行政许可部门,并按弄虚作假予以处理,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在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