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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审改办〔2014〕1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4〕40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水利厅保留行政权力81项。其中,省级行使45项,实行属地管理36项。具体为:行政审批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46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监督检查13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
省水利厅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直属机构或其他机构名义行使职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实行属地管理的事项,省级部门应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对重大事项、特殊情形或跨区域的事项,省级部门仍可直接行使相关职权。
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外或超出规定权限实施行政权力事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福建省水利厅行政权力清单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