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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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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并进行水资源论证。对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取水户,要根据第三十条规定,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按照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下达用水计划,并从严核定用水计划,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量,取水许可水量不得超过水资源论证取水量。对于实际用水量连续两年低于用水计划的取水户,应根据第九条规定,对其用水计划进行适当核减。
三、加强计量设施监管。新、改、扩建取水项目,在取水许可申请阶段应提出计量设施安装要求并明确安装在取水口的合理位置,在取水工程验收阶段予以确认。
四、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程序。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区)按“受理、审查、决定、录入、编号、打证、盖章、发放”的程序进行审批发放,省水利厅不再统一打印取水许可证。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辖区内取水许可办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厅水政水资源处。
附件: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水利厅
附件:
年 市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时间: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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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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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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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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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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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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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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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XXXX县(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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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取水许可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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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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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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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年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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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年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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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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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新增包含新建的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需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项目以及早期已建项目补办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