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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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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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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水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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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办事指南、办理时限、工作流程和办结情况等。
2、开展督查检查。组织不定期实地察看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现场。
3、加强水土保持方案措施落实的跟踪。对督查检查结果进行公开通报,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抓好跟踪落实和整改工作,督促落实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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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有法律法规关规定及时制定审批流程及相关工作制度和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确保承接事项落实到位。
2、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各项信息。公开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办理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
3、不得违规下放相关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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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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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取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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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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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水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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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有关业务处室与自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人员,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管。
2.对个别企业对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3.监管措施通过福建水利信息网站,全面公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审查审批办事指南,办理时限与工作流程。同时要求自贸区相关的办事场所增挂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等图表;
4.对自贸区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审批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5.适时开展调研,了解掌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审查审批落实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督促整改落实。
6.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对违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审查审批的行为进行反映或举报,一旦发现查实,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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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接部门应制定承接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及人员职责,做到“五个规范”,即:规范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确保接到位、管理好,承接项不得再另行委托下放实施。
2.承接部门应当将省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审批相关档案的建档、归档。
3.承接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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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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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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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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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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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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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省审改办《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规定,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2、委托下放的水利厅景区办通过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承接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事项行为的指导监督,发现日起,及时做好整改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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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应当制定承接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及人员职责,做到规范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 “三个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承接事项不再另行委托下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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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审改办〔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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