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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
为了加强我省水利科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队伍建设,更好地促进中青年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长,根据省水利中青年科技(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开展第五批省水利中青年科技(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的人员要符合省水利中青年科技(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选拔条件。
二、适当兼顾专业平衡和女性专家比例。
三、新推荐人员均应填写“省水利厅中青年科技专家推荐表”,并于
联系人:林功忠,电话:87605104, 15960113573
附件:1.福建省水利中青年科技专家推荐表
2.福建省水利中青年科技(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
省水利厅科技外经处
附件1:
福建省水利中青年科技学科带头人推荐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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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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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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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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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专长 (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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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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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业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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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推荐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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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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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水利中青年科技(学科)带头人
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水利科技人才队伍的培养,促进水利科技人才的健康成长,培养造就一批政治上坚定、工作上勤奋、业务上拔尖,能担负新世纪科技攻关重任的中青年科技(学科)带头人,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人才培养运行机制,形成“培养一名、带动一批、影响一片”的良好局面,特修订福建省水利中青年科技(学科)带头人(以下简称科技带头人)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选拔推荐科技带头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2、年龄在45岁(含45岁)以下,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较坚实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
3、获得以下科技奖励或成就之一者:
(1)国家级(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其它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2)省部级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或其它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厅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3)学术论文在国际学术会议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
(4)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的主要编著者;
(5)负责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或发挥重大作用;
(6)在组织水利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实施水利工程技术改造与更新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二条 选拔推荐程序
采取专家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专家推荐者,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三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联合推荐,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可直接上报。
组织推荐者,属厅直属单位的,可由所在单位直接推荐上报;属市县水利部门的,经所在单位同意,由设区市水利局推荐上报。
第三条 科技带头人人选由厅科学技术领导小组负责确定,确定程序做到透明、公开,确定人选做到公正、公平。
第四条 要加快科技带头人的培养力度,打破常规,大胆使用科技带头人,优先安排他们担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负责人;优先安排科研课题和科研经费;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尚未达到资历、学历条件的,应优先破格,予以评聘;优先推荐他们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专家委员会;优先聘请他们参加科技项目鉴定、评审和咨询,以扩大他们的影响,提高知名度。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集中或分批的方式,每年有意识、有计划安排他们出省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和科技考察学习等活动,出国考察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奖励制度,引进科技激励与竞争机制,建立有利于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有利于吸引科技人才、留住科技人才、用好科技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第七条 所在单位要提高对科技带头人培养重要性的认识,要把科技带头人培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科技带头人的选拔及培养,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
第八条 所在单位要积极为科技带头人开展科研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他们承担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任务,多给他们压担子,多让他们挑大梁,让他们在科研的实践中快出成果、多出成果。
第九条 所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和问题。每年应优先安排出省或出境考察学习,至少报销1000元科技资料费或书报费。
第十条 加强对科技带头人动态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择优培养。科技带头人每三年调整一次,凡在三年内没有科技成果或没有在国家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将取消其科技带头人称号。根据需要,每三年选拔增补一批新的科技带头人。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带头人档案。科技带头人每年必须书面汇报年度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开展科研活动、科技成果、学术成就、受奖、学习培训等情况,纳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科技带头人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工作由厅科技与外经处和人事教育处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