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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我部制定了《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
2020年8月5日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全面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拟定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及时安排。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行政检查开展情况、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情况、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七条 行政检查开展情况:
(一)执法检查制度建设情况。
(二)管辖范围内各项水事活动的执法检查开展及违法行为发现情况。
(三)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四)对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一)行政处罚职责履行情况,包括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通过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情况,重点检查案件“应立未立”“已立未查”情况、以行政措施代替行政处罚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合法合规情况,包括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权限、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情况,行政处罚证据采集、行政裁量情况等。
(三)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司法衔接情况,包括依法应当追究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情况。
(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包括收缴罚款情况、吊销许可证件情况、没收违法所得情况等。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等。
(六)行政处罚被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后落实整改情况。
(七)行政处罚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纠错情况。
第九条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一)行政强制职责履行情况,包括依法应当给予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依法应当给予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拍卖扣押的设备、恢复原状、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强制合法合规实施情况,包括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权限、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情况等。
(三)行政强制被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后落实整改情况。
(四)行政强制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纠错情况。
第十条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一)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梳理公布情况;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等。
(二)执法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执法队伍(机构)设置情况;执法队伍(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情况及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情况;执法装备配备、使用与管理情况;执法经费保障情况等。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年度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组成监督检查组。
(二)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五)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飞检”“四不两直”等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查”资料。对巡查检查记录、执法台账、执法案卷、执法“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看是否规范文明。
(二)“查”专项行动及重大案件。对水利部部署的专项执法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调查、勘验。
(三)“查”现场。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重点看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非法取水、违法涉河建设、违法倾倒堆放废弃物、违法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真查实处情况。
(四)“查”数据图像。以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数据为基础,利用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随机抽查比对,看案件查处的质量和水平。
(五)“查”监督举报。可通过各种监督举报平台接受社会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并对举报的重要违法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看是否“逢举必查”。
(六)“查”能力。对执法队伍(机构)执法装备配备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实务知识能力测试,看队伍保障机制和人员素质。
(七)“查”满意度。询问或者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记录或者调查问卷,看是否公平公正。
(八)必要时,采用与不同层次人员召开座谈会、访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通过上述检查,核实执法队伍(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
被检查单位是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组应按要求在10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 问题认定与整改
第十五条 分类逐一描述问题及其确定依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问题分类见附表1)。
一般问题主要是指行政执法存在违反法定执法程序规定、处罚有失公允、过罚不当以及比较轻微的不作为、执法能力建设不到位等情形,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较重问题主要是指行政执法存在违反实体法律规定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
严重问题主要是指水行政执法存在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立不查、滥用职权、私分罚款等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问题确认单见附表2)。
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问题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诉,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三次以上的一般问题,要及时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的问题清单,由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印发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的问题清单,由水利部印发给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照问题清单,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等。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本辖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水利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单位及所属管理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水利部。
第二十条 水利部直接或者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
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的,限期督促整改,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表3、附表4。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执法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者责成、建议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责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水利部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流域管理机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在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追究:
(一)弄虚作假、隐瞒水行政执法重大问题的。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同一地区或者同一被检查单位同一类问题屡查屡犯的。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信念坚定、作风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二)有一定水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熟悉水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监督工作。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违纪违法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以适当方式在水利系统内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结果作为年度水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排序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2.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
3.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4.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附表1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
序号 |
问题 |
问题描述 |
问题等级 |
实施依据 |
||
一般 |
较重 |
严重 |
||||
1 |
行政 |
未依照法定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检查制度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 |
行政 |
未按照制度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3 |
行政 |
未按照制度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4 |
行政 |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而不予制止或者未责成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5 |
行政 |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而不予制止或者未责成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6 |
行政 |
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违法行为未及时被发现,导致违法行为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7 |
行政 |
对有关举报未及时进行检查核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8 |
行政 |
对有关举报未进行检查核实或者检查核实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9 |
行政 |
对有关举报未进行检查核实或者检查核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0 |
行政 |
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1 |
行政 |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向当事人(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2 |
行政 |
水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检查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3 |
行政 |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装不整洁、举止不文明、言谈不规范行为的 |
√ |
|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农村水电、水文、水利勘测设计专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附件1:水行政执法专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 |
14 |
行政 |
对执法检查结果未报告或未建立执法检查台账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5 |
行政 |
水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6 |
行政 |
水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7 |
行政 |
对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未及时立案查处,造成违法行为既成事实,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8 |
行政 |
对水事违法行为未及时立案查处,导致违法行为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9 |
行政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使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20 |
行政 |
实施水行政处罚未全面公正客观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1 |
行政 |
调查结束后,未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金额等提出书面报告的 |
√ |
|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22 |
行政 |
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3 |
行政 |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充分听取,或者未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4 |
行政 |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未充分听取,或者未进行复核,或者未采纳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5 |
行政 |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6 |
行政 |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未组织听证的 |
|
√ |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27 |
行政 |
在组织水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违反听证相关规定的 |
|
√ |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28 |
行政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 |
|
√ |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29 |
行政 |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较重水行政处罚决定的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30 |
行政 |
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规范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1 |
行政 |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过程中选择性执法、区别对待,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2 |
行政 |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水行政处罚过程中选择性执法、区别对待,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3 |
行政 |
水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4 |
行政 |
水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5 |
行政 |
水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6 |
行政 |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7 |
行政 |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公开有关处罚信息的 |
√ |
|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38 |
行政 |
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未及时上交,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39 |
行政 |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未要求当事人到指定机构缴纳罚款,自行收缴罚款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40 |
行政 |
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41 |
行政 |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42 |
行政 |
应当依法移交公安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43 |
行政 |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而未实施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44 |
行政 |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证据损毁、危害扩大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45 |
行政 |
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前,依法应当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46 |
行政 |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水行政执法人员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或者未补办批准手续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47 |
行政 |
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履行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等法定程序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48 |
行政 |
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设施或者财物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49 |
行政 |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50 |
行政 |
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的,造成损失未承担赔偿责任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51 |
行政 |
当事人违反水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而未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52 |
行政 |
当事人违反水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而未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53 |
行政 |
在作出强行拆除、代为清理、代为治理等强制执行决定前,未依法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54 |
行政 |
在作出强行拆除、代为清理、代为治理等强制执行决定前,未依法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55 |
行政 |
对当事人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未进行记录、复核,或者未采纳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56 |
行政 |
对当事人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未进行记录、复核,或者未采纳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造成严重影响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57 |
行政 |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未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者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书不符合规范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58 |
行政 |
除情况紧急外,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行拆除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59 |
行政 |
实施强行拆除时,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60 |
行政 |
除防汛清障等紧急情况外,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未依法履行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公告义务或者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而实施强行拆除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61 |
行政 |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加处滞纳金等行政强制执行时,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标准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62 |
行政 |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加处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63 |
行政 |
实施代为恢复原状等代履行时,当事人不在场,未依法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64 |
行政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65 |
行政 |
实施行政强制时,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66 |
行政 |
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未实施全程音像记录,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67 |
行政 |
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未实施全程音像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68 |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中,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
69 |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纠错后不执行生效决定或者判决裁定的,不按照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意见书或者建议书要求整改的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
70 |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清单及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未主动公开的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71 |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
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统计填报中,未严格执行《水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 |
|
√ |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办规计〔2019〕204号) |
72 |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
未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执证上岗、资格管理制度的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73 |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
未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的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74 |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
水执法装备配备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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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75 |
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
水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未保证水政监察经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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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附表2
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
监督检查单位(组):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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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 |
严重程度 |
佐证材料编号及页码 |
整改建议 |
现场整改情况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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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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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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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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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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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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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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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被检查单位如对以上问题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申辩材料 |
被检查单位(盖章):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确认时间:
附表3
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直接责任单位)
问题等级 追究方式 |
问题项数(N) |
责任追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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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
约谈 |
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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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问题 |
N<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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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N<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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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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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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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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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问题 |
N<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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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N<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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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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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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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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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问题 |
N<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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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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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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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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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1.问题项数是指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数目,可累加计算。
2.“√”为根据问题等级及问题项数(N)所对应采取的责任追究方式。
3.对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单个问题等级,责任追究方式以单个问题等级的数量确定;对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多个问题等级,应根据问题项数分别确定每个问题等级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照较重的责任追究方式执行。
4.通报批评的范围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问题等级和责任单位的性质确定。
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上级主管单位)
直接责任 单位责任追究 追究方式 |
约谈 |
通报批评 |
约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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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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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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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说明:“√”为应采取的责任追究方式,“○”为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供选择的责任追究方式。
附表4
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直接责任人)
问题等级 追究方式 |
书面检讨 |
约谈 |
通报批评 |
建议调离 |
党纪政务处分 |
一般问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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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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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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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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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说明:“√”为应采取的责任追究方式,“○”为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供选择的责任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