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赋予地方更大发展自主权,支持福州实施强省会战略和厦门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经研究,决定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39项省级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妥有序衔接,确保放得下。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福州市、厦门市沟通,制定配套措施,明确下放(或委托)事项标准,加强辅导培训,确保下放(或委托)事项落实到位。对下放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下放工作方案,同步移交制式表证单书、审批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对委托事项,双方要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扎实有效承接,确保接得住。福州市、厦门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承接方案,明确承接部门,主动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要严格依法办事,推进业务流程再造,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衔接落实到位前或尚未承接到位的,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职责,避免工作脱节。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管得好。省直有关部门和福州市、厦门市原则上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等,及时做好事项动态维护,更新完善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下放(或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福州市、厦门市要建立健全审批监管协同机制,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问题和意见建议,请省直有关部门和福州市、厦门市及时报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附件:省级有关部门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省级审批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