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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13〕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增强防灾减灾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防汛防台风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一)强化气象监测预警。加快宁德(霞浦)和漳州(东山)新一代天气雷达建设,推进省气象局高性能计算中心、信息收集处理共享中心、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系统以及风廓线雷达、X波段雷达、关键区域地面加密观测站等项目建设,全面提升气象预测预报能力。(省气象局牵头,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 在宁德霞浦和漳州东山各新建一部双偏振天气雷达,增加雷达网密度;建设运算能力30万亿次/秒以上的省级高性能计算系统,满足我省新一代中尺度数值预报业务需求;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平台,开发气象灾害预警定制专用终端,实现中国气象频道节目福建本地化,研制基于手机气象客户端服务系统的全省专业气象服务管理平台。
2. 在全省建设8部风廓线雷达,提高大气垂直探测能力;在全省加密布设3部移动天气X波段雷达,增强局部地区强降水天气系统的应急气象观测能力。
3. 加密观测网络布点,优化站点布局,实现对人口密集区、站点稀疏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高山、海岛、交通、电力、通信干线、旅游景点等重点地区的有效监测;建立省、市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数据传输质量与共享服务水平。
(二)强化海洋监测预警。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精细化监测基层应用示范项目,进一步加强现有海洋观测预警网的维护管理,全面提升海洋气象预测预报和灾害防范能力。(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
组织实施好国家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精细化监测集成应用示范项目,加快海岛基、海床基、船基、波浪浮标、生态浮标及无人机遥测等海洋观测系统建设,提升应急、机动及专项观测能力。加强对现有海洋观测预警网在位运行的大浮标、生态浮标、海床基、中程地波雷达、沿海潮位站、卫星遥感等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三)加快福建气象防灾中心建设。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集气象业务服务、科技创新、技术保障、科研实验、应急指挥等于一体的省气象防灾中心,进一步提升气象防灾减灾综合服务能力。(省气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福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省气象局要加紧办理项目前期手续,严格工程管理和招标工作。福州市政府要加大征地拆迁协调力度,尽快形成“净地”交付使用。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确保省级财力出资部分的资金到位。力争于2013年9月前完成省气象防灾中心项目基础工程,2014年12月前完成土建和一般水电工程,2015年12月前实现试运行。
(四)加强水文雨量风力海浪潮汐监测。加强水文、雨量、风力、海浪、潮汐监测及信息发布的组织领导,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加密监测网络布点,构建国土、气象、水利、海洋等部门协同合作的立体监测网,科学规划建设监测站(点),规范公开监测数据发布办法,进一步提升监测科技化水平。尽快组织人员研究整合防汛、水利、气象、国土、海洋等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建立省级防汛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建设。(省数字办、防汛办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气象局、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配合)
1. 成立工作小组。在省水文雨量风力海洋潮汐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厅、气象局、数字办、防汛办等单位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防汛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整合现有资源。根据现有各类监测站(点)布局和功能,组织专家深入调研论证,按照全面覆盖、资源互补、避免重复、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共享气象、水利、国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的防汛信息资源,包括自动监测的雨量、水位、潮位、风力、卫星云图、雷达回波、台风路径等。
3. 建立共享平台。制定各类防汛信息的数据标准和格式,统一数据传输协议和方式;依托“数字福建”政务外网云计算平台,集中存储防汛信息;制作防汛信息共享的数据传输和查询专用软件,在政务网上发布,供各相关单位使用。
4. 实现信息发布。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防汛监测信息外,所有防汛信息都在“中国福建”门户网站向公众发布,其它非涉密防汛监测信息,统一实时在“福建政务信息网”上发布。各单位监测数据原有固定发布渠道的仍继续保持。
(五)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监测。扩大地质灾害监测范围,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向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干部群众发送预警信息,适时组织转移。(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气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1. 加快推进易发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在地质灾害区划调查已有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调查精度,查清山边河边、沟谷沟口、工矿场区、临时工棚等地灾易发内房前屋后高陡边(斜)坡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情况。全面采集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房屋结构、常住人口、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2015年全部完成该项调查。
2. 试点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信息采集和管理指挥平台建设。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群测群防信息管理平台,2015年底前为市、县、乡国土资源防灾工作人员和村级防灾协管员全部配备手持式群测群防信息采集终端,第一时间获得地质灾害灾情、影像、位置等信息,方便迅速下发指令,合理有效调配人员,及时组织转移。
3. 全面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精细化水平。整合省内外地质灾害防治科研力量,依托省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开放平台,开展区域地质灾害临界雨量研究和气象预警预报效果检验。升级现有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力争2015年地质灾害易发县全部建成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自动化系统,快捷、准确地向受威胁群众发送预警信息。
二、加强防汛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防洪防潮工程建设。对部分设区市城区防洪防潮标准过低,县、乡防洪防潮基础设施薄弱的,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加强防洪防潮基础设施建设。(省水利厅牵头)
1. 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实施永泰县、平和县、永安市、光泽县、华安县、长泰县、邵武市等重要县级城区防洪工程。
2. 2015年底前完成135条中小河流的253个治理项目,治理河道959公里,完成投资52.6亿元。治理后的中小河流重点河段防洪标准要达到规范要求,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
3. 2013年完成新一轮海堤除险加固二期工程30公里加固任务;2014年至2015年计划每年完成30公里加固任务。加固后的万亩片海堤防潮标准达到30年一遇,千亩片达到20年一遇,百亩片达到10年一遇。
(二)加大水库除险加固力度。我省未列入中央和省级规划,需要除险加固的300座小型水库和987座山塘中,尚有250座和628座未除险加固。要按轻重缓急,分批除险加固,消除隐患,确保水库度汛安全。(省水利厅牵头)
1. 2013年汛前完成“稳增长、惠民生”的50座小型水库加固任务,2013年底完成636座重点小(2)水库除险加固任务,2015年底前完成642座一般小(2)水库加固任务和15座中型病险水库加固任务。
2. 加快推进未列入除险规划的全省250座小型水库和628座山塘除险加固建设。
(三)加强小山塘管理。落实山塘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市、县要分级落实管护经费,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小山塘安全。(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 坚持“谁开发、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落实责任,健全管理制度,汛前制定度汛方案和抢险应急预案。乡、村两级对辖区内的山塘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者负有管理责任和安全上的法律责任;县、乡水利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2. 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经费,地方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3. 原则上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新的山塘,确有充分理由需新建水塘的,必须按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要求进行。
三、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强防汛物资储备。加快中央防汛物资福州仓库建设,争取尽快完成扩建改造任务;各市、县(区)要建设防汛仓库,制定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储备防汛物资。要积极整合各级各部门防汛抢险救灾储备物资资源,增加防汛物资储备点,建立防汛物资储备数据库,合理统筹调用。(省防汛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 2015年要完成中央防汛物资福州仓库和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基地的改建扩建工作。2015年底前,各设区市争取建成不少于500平方米、各县(市、区)争取建成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防汛物资仓库。
2. 省防汛办要建立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相关制度,尽快出台分类防汛物资储备标准,地方政府要按标准足额储备防汛物资。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整合,建立省、市、县三级防汛物资储备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二)加强民政救灾物资储备。加快推动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设区市不少于30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700平方米标准规划建设;建立年度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制度,协调落实财政预算投入,提升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和救助效率。(省民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 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家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抓紧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省财政补助每个设区市500万元,力争2015年完成;补助每个县(市、区)200万元,力争2020年完成。
2. 建立年度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制度。根据各地灾害救助实际,省级每年安排救灾物资采购经费不少于200~500万元,各设区市不少于100~200万元,各县(市、区)不少于20~30万元,每年汛期前完成采购储备任务。
(三)进一步落实避灾场所管理。每年汛前对县、乡、村三级避灾点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避灾场所安全管用。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经费保障、明确工作责任、确定专人负责,损耗物资及时更新补充,确保避灾点随时可用。(省民政厅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1. 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标准,实行分级管理。2015年前,全省县、乡级避灾点均达到A级标准(功能全、物资足、制度齐、标识明,能容纳100~200人);村级避灾点1/3达到A级标准,1/3为B级标准(功能全、制度齐、标识明,能容纳50~100人),1/3为C级标准(功能全、制度齐,能容纳50人以下)。每个避灾点都要有专人管理,并落实保障经费。
2. 落实自然灾害避灾点巡检制度。各县(市、区)每年要逐级巡检两次,省级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年组织抽检不少于一次。
(四)建立各类专家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成立地质灾害、气象、水利、水文、海洋和危房鉴定等专家组,明确技术把关负责人,在调度决策和应急抢险时能准确分析形式,提出应对意见,为防汛指挥提供决策依据。(省水利厅、气象局、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
省水利厅要根据水利防洪抢险救灾的需要,分别组建水文分析、防洪调度、工情分析和工程抢险等专家组,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省气象局要成立气象专家组,下设探测、预报、应急服务三个分组,分别组织开展观测数据质量分析及观测站点分类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及其应急气象服务工作,指导全省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省海洋与渔业厅要成立渔业防台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预警预报、会商决策、抢险救灾、恢复生产四个组,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动态,及时制作海洋灾害预警报,负责组织渔业防台风会商,提出防范措施和意见,及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省国土资源厅要成立三个由厅级干部负责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明确人员名单和各自负责的片区。同时,在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下设应急处置组、信息保障组、技术装备组,按照“就近、就地”原则,遴选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151名,建立专家库,为各地提供点对点技术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成立危房鉴定专家组,及时鉴定各类危房,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五)加强村级预案管理。每年汛期前对村级预案进行修编和完善,各县(市、区)防汛办要对村级预案修编进行审核把关,同时上报省防汛办和各设区市防汛办。村级班子换届后,各市、县(区)要督促及时更新防汛责任人,同时报送省防汛办备案。(省防汛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1. 每年汛前,各县(市、区)防汛办要督促指导各乡、村,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对村级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对预案进行审核把关后,通过“福建省防汛村级预案管理与报送系统”报送省防汛办和各设区市防汛办备案。
2. 防汛责任人如有变动,各县(市、区)要及时通过“福建省防汛村级预案管理与报送系统”作出修改并报省防汛办备案。各级防汛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村级预案进行抽样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村级防汛预案的数据真实有效。
四、加强城市内涝灾害防御工作
(一)加快城市排涝规划编制。城建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联合水利、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排涝规划。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确定我省城市排涝设计标准,明确近期和远期的规划目标,统筹考虑城市地面、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科学划定规划范围,严格保护城市河湖水系,并做好与城市防洪、道路、竖向等专业规划的衔接。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地面项目建设应与河渠、排水管网、排涝站等排涝设施同步建设,确保城市排涝能力紧跟城市发展步伐。对进入城市的山区小河流,实施高水高排工程措施,将山洪排出市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各设区市和近年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县(市)要在2013年6月底完成城市防涝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其他县(市)要在2013年12月底完成。设区市旧城区防涝标准要达到10年一遇以上,新城区达到20年一遇以上;县(市、区)旧城区达到5-10年一遇以上,新城区达到10年一遇以上;条件较好或重要区域可适当提高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组织对各地防涝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市、县(区)完成规划编制,确保城市防涝标准达到要求。
(二)加强内河、湖泊管理。结合城市建设,加强内河整治,对城区内河采取疏浚、清淤、拓宽等整治措施,包括阻水桥梁、管线等改建,以及局部卡口河段拓宽等措施,增大内河行洪能力,发挥内河排洪、排涝功能。加强湖泊、池塘等水域管理,禁止占用湖泊等水域,为滞洪防涝留有余地。适当扩大现有排涝站的规模、增加装机容量,设施配套到位,提高排涝能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牵头)
将城市防涝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战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通报,督促各市、县(区)根据城市防涝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抓紧建设各类排涝设施,重点加强城市地下排水系统建设,改造完善城市低洼地带排水设施;加强城市内河整治和滞洪区建设,各设区市至少完成一条以上内河整治和滞洪区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我省排涝设施,特别是排水管网建设。
(三)加强应急协调处置。编制城区防内涝应急预案,明晰相关部门职责,明确防涝重点区域、预警条件和应对措施。加强城市防涝应急处置,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适时做好巡查示警、交通管控、涝水抽排、被困人员安置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经贸委、气象局、公安厅、水利厅、民政厅配合)
推进我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督促各市、县(区)对内河主要节点水位、城市易涝点、重要道路和区域的积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与处置;完善城市防涝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每年演练不少于2次,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城市内涝应急工程,包括内涝灾害时的群众疏散点,疏散路线及相关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同时,加强与气象、交通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早预防,早部署,严格落实汛期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制度,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五、加强防汛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加强防汛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信息发布,加大对社会公众进行暴雨、内涝、预防、避险、自救等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省委宣传部牵头,省防汛办配合)
进入汛期后,宣传部门要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防汛信息发布。加大对暴雨、内涝、预防、避险、自救等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普及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二)加大教育力度,增强公众减灾避险能力。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对公众,尤其是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普及教育,定期组织逃生、应急避险演练,让公众了解各类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掌握应急避险技能。(省防汛办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气象局、海洋与渔业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1. 防汛、水利、气象、海洋、国土等部门,要结合“3·22”世界水日、“3·23”世界气象日、“5·12”全国防灾减灾日、“6·8”世界海洋日等宣传活动,面向公共场所、学校、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2. 结合山洪灾害防治、群测群防、防灾减灾等灾害防御项目实施,对基层民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特别要提高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防灾减灾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3. 组织制作防汛抢险知识专题片,通过电视或网络等方式,介绍我省防汛现状、防汛法规、防汛责任制、防汛抢险技术等内容。
(三)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省防汛办每年组织对县(市、区)防汛指挥长和基层防汛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各市、县(区)每年要对新任防汛责任人和基层防汛技术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同时加强对防汛一线工作人员的常规培训,更新知识,增强能力;各级防汛部门在每年汛期前至少要组织一次防汛实战演练,确保灾害来临时科学有效应对。(省防汛办牵头)
1. 汛前和汛后,省防汛办要分别对县级防汛指挥长和基层防汛技术人员,进行防汛指挥、防汛应急管理、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和抢险指挥、新闻宣传、防汛指挥决策系统软件、防汛抢险知识和防汛工作业务等培训。
2. 各市、县(区)防汛部门要组织对新任防汛责任人、基层防汛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同时组织对防汛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更新知识,增强能力。
3. 各级防汛部门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军民联防实战演练,同时积极指导各类学校利用活动日,组织学生开展防灾自救和逃生演练。
六、加强防汛工作组织能力建设
(一)加强防汛组织机构建设。各级防汛部门要根据履职需要,充实加强防汛工作队伍;结合我省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每个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都要有专人负责防汛防台风工作。(省防汛办牵头)
1. 各级政府要落实防汛指挥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级别,并配足工作人员。
2. 结合我省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配足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防台风、水土保持、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和水利科技推广等工作。
(二)加强防汛督查制度建设。建立防汛抗旱督查体系,完善督查制度,市、县两级防汛部门要配备相应级别的防汛督查专员,加强对当地防汛抗旱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防汛各项责任落实到位。(省防汛办牵头)
1. 省防汛办要指导督促市、县两级防汛部门,在2013年汛前建立防汛抗旱督查制度,配备相应级别的防汛督查专员。
2. 省防汛办要组织开展防汛日常工作督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督查,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查事项的后续整改处置工作,确保防汛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效能督查。发挥各级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作用,加强对防汛防台风工作情况的效能督查,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防汛防台风工作责任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脱离岗位、玩忽职守,以及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效能办牵头)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防灾抗灾监督检查工作;省直纪工委、省直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要对本单位本部门防灾抗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健全工作制度。一要健全分级负责制度,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要健全工作报告制度,灾害发生过程中,要随时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三要健全值班制度。当相应工作为二级时,由室(处、科)领导带班,实行12小时值班(8:00-20:00);当相应工作为一级时,由委局领导带班,实行24小时值班。
3. 落实工作措施。要针对灾前、灾中、灾后等不同阶段,综合运用电话督查、实地督查和书面报告等方式,对防灾抗灾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