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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06〕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10日
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但依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证的除外:
(一)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
(二)发电企业总装机在250MW以上的;
(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其他设区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二、下列取水,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一)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
(二)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MW以上250MW以下的;
(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20万立方米以下的;
(四)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本辖区内其他县级行政区域取水的。
三、除上述一、二两种情形外,其它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未设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用地表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年取用地下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五、农业用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另行规定。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