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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认定、报送、修复等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20-10-13 16:17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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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0〕60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现就信用信息认定、报送、修复等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良行为的认定与报送

  (一)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作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格式详见附件1);对辖区内其他部门和司法机关作出的作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应自采集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

  (二)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作出

  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水行政主管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处)送达《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

  二、信用修复

  满足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按以下程序办理:

  按照“谁认定、谁核查、谁修复”和“逐级审核”的原则,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对失信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作出的信用修复决定进行审核出具意见,不同意修复的,应予以书面告知。

  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信用修复。

  受理。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核决定受理的不良行为认定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申请的审核工作。同意修复的,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应形成《信用修复决定书》(附件3),将信用修复申请资料(含《信用修复决定书》及相关支撑材料)逐级报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修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复的,形成信用修复函报水利部建设司,撤除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示。

  三、其他

  (一)按照水利部要求,我厅将对市县两级信用信息管理进行检查。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和厅各处室应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一步梳理2020年1月至本文印发之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填写《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并报我厅建设处。

  (二)市县两级应明确专职人员,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并于2020年10月25日前将专职人员信息(详见附件4),由市级水利部门汇总后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建设处联系人邮箱。

  (三)原我厅印发的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条款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联系人:厅建设处李毅,电话15396060100;省水利工程协会杨扬,电话13960708350,邮箱fjsslgcxh@163.com。

  福建省水利厅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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