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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17-10-13 10:27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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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利工程电子招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经商省发改委,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7年10月13日

  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电子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我省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指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或其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水利交易平台”)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其余未达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应与所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有业绩要求的应明确为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招标人不得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水利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水利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进行资格预审,均在“水利交易平台”进行资格后审。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评审根据福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的相关文件执行。在相关文件出台前,评标价即为经资格审查、初步评审以及技术文件评审(如有要求)后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取消信用等级(如:信用等级AAA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各类奖项(如:鲁班奖、文明工地等)等评分项。投标人的企业诚信评价评审根据福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的相关文件执行。在文件出台前,所有投标人的企业诚信评价按满分10分计。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或银行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汇入指定账户;采用银行保函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

  鼓励开发保证金以及保函的网络确认方式,减少现场提交,推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第九条 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告等须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的,应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及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取消现场报名。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 “水利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式,使用“水利交易平台”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章、文件加密、在线递交。

  第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水利交易平台”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水利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显示成功提交的有效标识。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水利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在线远程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对所有投标人实时在线直播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投标人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到现场。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水利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由“水利交易平台”对投标技术文件进行章节乱序排列后,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束后由“水利交易平台”自动计算得出评标结果。

  第十六条 电子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水利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水利交易平台”回复。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人回复的合理时限。

  第十七条 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水利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水利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应当在“水利交易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等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

  (三)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

  (四)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个人业绩(如有时)、证书名称和编号;

  (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

  (六)被否决投标的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七)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八)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十)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水利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招投标资料即时归档保存,资料保存期遵从有关规定,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未经该项目的水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复制、下载、摘录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

  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水利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30日起施行。福建省水利厅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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