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水水政〔2014〕50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各类建设用砂需求越来越多,非法采砂问题更加突出,根据省政府领导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出现的薄弱点及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护河道生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审批,不断加大整治力度
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闽江、九龙江、晋江、赛江下游河段采砂规划每3年一修编、其它河段5年一修编的规定,充分利用今明两年采砂规划重新修编的有利时机,根据河流特性和砂石资源的分布情况,以确保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为准则进行科学修编,用规划指导和约束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河砂资源。同时,要加大采砂现场清理整顿,确保河道采砂规范有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一)严控年度采砂总量。根据省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机制砂的通知》,到2016年,固定资产年投资在100亿元以上的市县,至少建成投产1个年生产能力50万立方米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为积极推进人工机制砂产业早日形成规模化生产,缓解河道砂石资源供需矛盾,确实保护河流健康生命,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倒逼机制的办法,在许可审批河砂开采量时,要从严控制年度采量总量,并逐年予以减少。
(二)严格采砂准入。对申请从事河砂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的规定,严格河道采砂准入,依法审批河道采砂申请。涉及第三方利益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否则,不得批准采砂申请。
(三)搞好便民服务。要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公布河道采砂申请办事流程图,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于经营性河道采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作出许可决定,并将许可决定及时公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四)减少采砂点。针对河道砂石资源日益枯竭,河砂严重超采造成的水生态环境问题,各地要通过大力整合,因地制宜逐步减少采砂点,减轻监管压力,并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言献策,采取堵疏结合办法,统筹解决砂石资源。坚决取缔非法违规采砂场,依法保护讲信誉、守规守法采砂户。
(五)清理废旧设备。各设区市要根据新修编的河道采砂规划要求,对未在规划期内保留的原有采砂点(场)废旧的采砂设备:如塔吊、脚踏架、废旧厂房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限期要求原采砂业主清理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监督采砂业主完成废弃采砂现场清理整顿。
二、强化管理,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一)创新管理模式。认真贯彻6月21日省政府主要领导在全省拉练检查总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因地制宜,学习借鉴福州闽侯、漳州诏安等地的采砂管理经验,实行采售分离模式,将开采权向社会公开招标,中标人只赚取采砂劳务费,采上岸的河砂由河砂办根据物价部门测算的合理价格公开出售,既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实施年度采砂总量控制,实现有计划开采、科学开采,确保河道生态安全。
(二)完善相关制度。为适应新时期河道采砂管理要求,各设区市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落实《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失职追究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各采砂场业主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采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砂场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砂业主职责》等制度,连同采砂许可证副本于2015年年底前在管理(办公)房醒目位置上墙。我厅已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范本(附后),供各设区市参考。
(三)加强现场管理。采砂户应在其采砂河段和堆砂场的显目位置竖立安全警示牌和标牌。警示牌的主要内容有:水深危险,禁止下水;采砂现场,禁止入河游泳;施工场地,闲人匆入;按章操作,注意安全等字样。标牌的主要内容有:堆砂场名称、采砂业主姓名、审批单位及文号、有效期限、开采范围、年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采砂户还需配备必要的安全帽、救生衣、应急灯、手电筒、灭火器等应急物品,油料不能安放在管理房内,必须单独放置,远离火源。管理(办公)房内要备配专门文件夹,放置管理部门的通知、巡查记录等检查文件。
(四)建立执法检查台帐。要认真落实巡有记录、查有档案,做好巡查台帐,把执法巡查的人员、时间,发现的问题等内容详细记录在册,如要求整改的,需经采砂业主或现场管理人和部门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并采取有效措施跟踪采砂业主限期整改到位。
三、强化责任,不断推进工作落实
(一)提高认识。各设区市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持之以恒地抓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部署采砂管理工作,着力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根据本区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组织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二)加强巡查。要加强对重要水域、重点采砂河段巡查频次,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自查整改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对违法采砂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确保“五定”(定采砂作业范围、定采砂作业方式、定采砂作业时间、定尾碴处理措施、定安全生产责任)和“双控制”(采砂总量控制、船舶数量控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三)密切协作。要按照2007年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配合,联合执法力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力遏制涉砂违法活动。
(四)提升装备设施。要积极与当地财政协调,每年从征收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水资源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水政执法装备建设,特别是要根据水上执法工作的需要,配备执法船等必要执法装备,保证必需的执法开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采运砂船舶装置GPS定位系统,对堆砂场装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有效地对采运砂过程的管理。
附件:1.采砂业主职责
2.采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采砂场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
福建省水利厅
2014年10月14日
附件1
采砂业主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开展河道采砂作业,及时交纳有关税费,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二、承担采砂作业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组织对各类生产设备检查,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区域要配备必要安全保护器材(如灭火器、救生衣、安全帽)等,并妥善保管,采砂船上作业人员必须穿带救生衣、安全帽。
四、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收集气象、水情汛情,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准备,台风暴雨期间禁止作业。
五、听从监管部门指挥,制定安全生产和采砂船舶防漂预案。
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开展现场施救,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附件2
采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全面推进采砂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采砂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河砂开采的单位或个人特制定如下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安监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
2.严格落实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生产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
4.建立安全领导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5.员工必须接受岗位安全培训,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船员适任证后持证上岗。
6.采砂场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对本砂石料场的安全生产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7.采砂场应埋设采砂场锚固桩,配备备用钢丝绳,以防止汛期采砂船漂船事故发生,确保采砂船安全。
8.制定重大危险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全员预防事故的应变及处理能力。
附件3
采砂场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悉岗位的工作特点、采砂船和升降设备状况和作业环境(特别是汛期),熟悉各种安全装置、熟悉预防各种事故的措施及注意事项。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时制止纠正他人违章操作行为,船员必须持有船员适任证方可上岗。
3.生产前必须检查采船机械和料库采砂设置的运转情况,确认正常后方能开始生产作业。生产作业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工艺要求精心操作,严禁疲劳作业,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各种生产记录。
4.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和操作工具,并经常检查维修(工作进入料场必须配戴安全帽,采运砂船上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
5.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主动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6.发生工伤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
附件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
1.协助采砂业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安全隐患,制止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行为,并向业主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2.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经常深入采砂船和储料库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发现有危及职工生产安全的险情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
4.督促业主按规定发放劳动用品、做好防暑降温和保湿防冻,并检查和指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做好各类安全生产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