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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我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八条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我省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向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学技术或者管理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具体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第三章 提名与评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提名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者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武装警察驻闽部队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提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实和答复。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四章 授奖与监督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和投诉。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监督委员会审定后形成处理意见。
对以实名举报和投诉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奖励的获奖者,不得再获评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