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及对水库安全的重要批示要求,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水库常态化除险加固和专业化运行管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
在2021年底实现全省所有公益性水库专业化管护全覆盖的基础上,2022年全面提升管护质量;2022年底前,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169座水库大坝的鉴定和15座已鉴定为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消除存量;2025年底前,1779座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的水库大坝全部按照时限进行安全鉴定。对“十四五”期间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实行“发现一座、除险一座、销号一座”常态化除险加固;加强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健全“制度完善、管护到位、运行安全”的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按期实施安全鉴定。新建、除险加固的水库初次蓄水运行5年内,应组织首次大坝安全鉴定,以后每隔6到10年组织完成一次大坝安全鉴定,根据需要适时扩大鉴定范围、加密鉴定频次。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未按期进行或未完成安全鉴定的,视为存在安全隐患,采取降低蓄水位或空库运行。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水库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常态开展除险加固。对于经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或发现重大险情、重大隐患的水库,第一时间实行严格管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降低蓄水位或空库运行;在管控的同时及时启动水库除险加固程序,加快前期工作,加强勘察设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管,按期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确保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已完成加固的水库,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确保正常运行;因水库规模减小或功能萎缩、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经充分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水库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全面加强运行管护。对全省各类水库逐一组织开展汛前检查,重点对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防汛“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及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等关键部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现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制定的小型水库专业化管养的指导意见、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等,明确管护责任,创新管护机制,实施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推行水库专业化管护。加强对水库日常管护专业化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提升管护质量,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培育社会化市场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不断提高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水库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着力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加快编制《“十四五”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实施2146座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2121座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的建设,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施水库雨水情测报及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健全水库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上传报送水库管理信息,实现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信息动态管理,鼓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化服务。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水库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五)强化责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总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长效能力建设,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地方“十四五”规划和有关计划,以及河湖长制管理考核体系;各水库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主管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开展安全鉴定、常态化除险加固、运行管护、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未按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的水电站,责令限期改正,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空库运行并限期除险加固,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水库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运行管护、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对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水库安全管理设施设备,落实水库管理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加强水库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水库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分类完善资金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投入,落实资金投入主体责任。大中型水库除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造成病险的,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水利厅向中央申请补助外,其余的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省级财政要适当加大补助力度,并对财力较弱的市县适当倾斜,支持各地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资金,保障公益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雨水情测报、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及公益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对经营性水库,由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健全市场机制,在安全前提下,引入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经营,其收益可用于管护费用。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水库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强化监督问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水利部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问责办法,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程序等,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发挥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作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全面开展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有关工作的专项检查、暗访督查和质量巡检,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建立台账、限时整改”等闭环管理,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等水库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