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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1-08-24 10:43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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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政办〔2021〕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整治水电站开发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突出问题,保护和修复河流生态系统,增强绿色发展新优势,根据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制定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实施水电站分类整治。

  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底前退出;

  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水电站,限期在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

  允许正常运营的水电站要持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全面核查、科学评估,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逐个水电站落实处置措施。

  (二)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严格依法依规整治,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生态破坏和社会风险。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完善建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健全监管体系,管住管好存量,严控新建项目。

  (四)明确责任、增强合力。省统筹组织,市负属地责任,县(市、区)抓落实,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合力整治。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核查评估

  由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的水电站进行全面梳理核查

  重点核查水电站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履行了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用地、用林、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等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大坝安全、生态环境破坏、防洪减灾危害等方面问题。

  在核查基础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安定稳定、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论证评估,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逐个电站提出核查评估意见和处置措施。

  省水利厅会同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抓紧制定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技术指南。各设区市负责审核并汇总明确本辖区内所有水电站核查评估处置意见,于2022年4月底前报经省直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后,由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整治,并建立水电站处置台账。其中:

  1.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核查评估处置意见,由省工信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水利厅联合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

  2.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核查评估处置意见,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信厅联合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

  (二)分类整治落实

  1.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应当列入退出类。

  (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2)自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3)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且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

  (4)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列入退出类的水电站,原则上应在2022年底前退出。各市、县(区)政府应履行属地责任,逐站明确退出时间、退出方案、是否补偿以及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因地制宜落实工作经费和补偿经费,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其中:

  (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以限期在2025年底前退出。确需保留的,应当经科学评估后根据生态功能影响和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是否可以调整保护区功能分区。可以调整的,应当在2022年底前依法依规按程序将水电站所在区域调整出核心区或缓冲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5年底前退出。

  (2)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建设的水电站中,经地方政府核实评估,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水电站,依法依规按程序论证调整水电站所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无法调整的,相关水电站应当依法依规限期在2022年底前退出。

  (3)列入退出类的其他水电站,应在2022年底前退出。

  退出类水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除仍然需要发挥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应的水电站外,其他的均应拆除拦河坝,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未拆除的,应对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的不利影响。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水电站,可以列入完善类。

  (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结论;

  (2)依法依规履行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

  (3)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的区域;

  (4)满足生态下泄流量要求;

  (5)经论证对环境影响轻微、符合大坝安全、防洪减灾要求。

  各市、县(区)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组织督促此类水电站不断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3.未列入退出类、完善类的水电站,列入整改类。

  (1)建设运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全的水电站,由对口职能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并指导水电站业主办理完善有关审批手续,限期完成。

  (2)对不满足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应主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监控设施同步接入省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考核系统。不按规定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成后不使用,或者下泄流量不满足要求等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水电站,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发电,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处罚。

  (3)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应限期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增殖放流、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等生态修复措施。

  (4)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列入退出类,并逐站明确退出时间。

  各市、县(区)要督促整改类水电站逐站制定实施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经所在设区市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监督落实,2022年底前完成整改。水电站业主要按照整改方案严格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一座、销号一座。

  (三)严禁新扩改建

  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禁止增加装机容量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防止以技术改造名义扩建水电站,产生新的生态环境问题。

  对具有重要发电功能的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因整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由省工信厅组织评估论证后上报省政府另行研究明确。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水电站点多面广,整治工作情况复杂。各市、县(区)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落实本辖区清理整治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分解落实任务,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到位,“一站一策”抓实抓好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

  省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各自职能。水利部门牵头推进清理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督促5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清理整治并及时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后评估;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并指导督促落实水电站分类整治环保要求,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价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职责业务工作,加强协调联动,强化指导监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整治到位。

  (二)依法实施整治

  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

  认真执行《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查处不依法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行为,运用法治手段切实解决水电站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

  依法组织开展已建水电站核查评估,完善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退出机制,依法停用并组织拆除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统筹考虑水电站清理整治涉及的各方利益,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完善相关政策

  加强下泄流量考核管理,由省发改委、水利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制定《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未按要求落实生态下泄流量的,依据《办法》采取扣减上网电费等措施。

  对列入退出类水电站,电网企业按省直有关部门审定的退出电站清单和时限,实施接网解列,不再与其结算电费。

  各市、县(区)要加强清理整治“窗口期”指导,对涉及水电站的资产、股权,不提倡转让、拍卖。

  (四)健全考核机制

  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将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纳入党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河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强化正向激励,对在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水电站退出、整改任务的设区市,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整治工作资金奖励,由各设区市统筹安排用于辖区内整治工作,其中,漳州、三明、南平、龙岩市各奖励2000万元,泉州、宁德市各奖励1500万元,福州、莆田市各奖励1000万元。

  建立约束机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及时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健全长效管理,各市、县(区)要加强辖区内整改类、完善类水电站核查评估,按照退出、整改、完善三类持续滚动开展清理整治,推进水电绿色发展;主动向社会公开清理整治工作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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