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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区排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07-01-31 00:00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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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区排涝工程(以下简称“排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顺利实施排涝工程,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人民政府〔2003〕69号专题会议纪要和农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的宁德、莆田、龙岩、三明、南平等5个设区市的排涝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排涝工程建设内容以排涝泵站、排水函(闸)为主。通过建设排涝工程,完善防洪工程体系,提高我省防御洪涝灾害能力。

  第三条  排涝工程建设任务用7年时间(2003~2009年)完成。排涝工程年度建设任务从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下达的《福建省城区排涝工程建设计划表》(闽计农经〔2004〕507号)中选取。

  第二章  项目选择和申报

  第五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省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公布全省城区排涝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闽计农经〔2004〕507号)审定的建设项目及投资规模,开展前期工作及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排涝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丙级及以上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福建省县(市)城区排涝工程初步设计编制技术大纲》要求编制《排涝工程实施方案》设计文件。

  《排涝工程实施方案》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一次性编制完成。

  第七条  各市、县(区)水利(务)局对《排涝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上报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区)上报的《排涝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县(市、区)水利(务)局、财政局在ÿ年7月将次年计划建设的项目及要求资金补助的请示上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水利厅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下达年度建设任务。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排涝工程的建设资金以自筹为主,与省级补助资金共同用于排涝工程建设。县(市、区)要先安排自筹资金,用于工程启动建设。

  第十条  省级资金补助标准:具体建设项目的省级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省计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通知申定的项目投资的50%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排涝工程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用“半验收助”办法,即排涝工程完成计划任务的50%以上后,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排涝工程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应设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可以实行报账制。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务)局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督查,防止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要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对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利(务)局至少派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五条  建立季进度报表工作制度。各排涝工程建设项目要按时准确报送进度。在每季度的最后月份的25日之前,由县(市、区)水利(务)局负责上报省水利厅。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建后管理

  第十六条  排涝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水利(务)局向省水利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或委托设区市水利局与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999)进行。

  第十七条  排涝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理单位应及时制定工程管护的有关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排涝工程效益的发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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