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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核定办法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7-03-16 15:49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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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核定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核定办法如下:
    一、核定原则
    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准绳,以经批准实施的移民安置规划为依据,以具体水库为基本单位,以装机容量和水库库容量为标准,以设区市人口平均年增长率为递增系数,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
    二、核定范围
    全省水库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
    三、原迁移民人数的核定
    (一)原迁移民的核定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核定为原迁移民;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原迁移民的核定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移民人口为依据。
    (二)异地安置的原迁移民核定以接收安置的县(市、区)所提供相关原始档案资料为主要依据,经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原迁移民。
    (三)原属于水库移民,后自行外迁的移民可计入迁入地原迁移民,但要出具迁出地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同时迁出地原迁移民人数相应核减。
    (四)因扩迁等因素增加的原迁移民人口,以提供的相关批准文件为依据进行核定;影响人口不计入原迁移民人数。
    (五)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开工的水库,同时具有规划设计文件和批准开工文件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可计为原迁移民。
    (六)对于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要严格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四、现状移民人数的核定
    (一)1985年底前建成的水库,以核定的原迁人数为基础,从竣工之年起至2004年底的现状移民人数,按各设区市1953年至2004年的人口平均年增长率核定,高出部分予以核减;低于部分以各县(市、区)上报数核定,不再核增。
    (二)1986年至2004年底前建成的水库,以核定的原迁人数为基础,从竣工之年起至2004年底的现状移民人数,按各设区市1986年至2004年的人口平均年增长率核定,高出部分予以核减;低于部分以各县(市、区)上报数核定,不再核增。
    (三)2004年底前尚未竣工的水库,规划设计文件中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即为现状移民人数。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开工建设的水库,需提供规划设计文件和正式开工的批复文件,经审核后,可将该水库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核定为现状移民人数。
    (五)在200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调查时漏报的水库,需提供批准实施的规划设计文件等历史资料,经审核后,可以将该水库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核定为现状移民人数。
    (六)对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自然递增的移民人数,按我省2004年人口增长率推算核定。
    五、今后递增人口处理办法
    (一)建国后至2006年6月30日前的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列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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