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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7-03-16 15:47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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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登记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条    登记范围
    (一)经核定的列入扶持范围的全省水库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
    (二)我省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第四条    登记条件
    (一)全省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1、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
    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能够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
    3、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
    (二)全省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移民村对象:
    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人口;
    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
    (三)安置在我省且目前户籍仍在移民安置地的三峡工程在册原迁农村移民人口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四)下列人口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五条    登记方式
    (一)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移民户中原迁移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业、登记对象类型、搬迁时间、搬迁前后住址等,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二)因出生、婚娶、随婚娶、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以移民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淹没实物、移民人数等。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
    第六条    登记程序
    (一)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登记,户籍管理机关审核并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级人民政府审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二)对于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无法登记到户的淹地不淹房移民人口,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同时说明无法登记到户的原因,将移民人数具体分解落实到移民村,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县级人民政府审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三)跨县外迁安置的移民,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以上两款规定程序登记报批。
    第七条    登记时间、地点
    (一)登记时间:2006年7月进行试点,10月全面展开,11月全部完成。各设区市应于11月中旬前将登记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
    (二)登记地点:移民安置地村委会。
    第八条   公开公示
    各地要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要求,严格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事先在移民安置地予以通告。各村移民人口登记情况上报前须在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移民群众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省、市两级组织核查组对各县上报的移民花名册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真实有效。经省移民开发局批准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花名册应在相关的移民安置地进行通告。每次公示、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九条    组织领导
    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移民部门具体负责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公安、民政部门负责搞好移民户籍查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执纪,加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经费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登记工作,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人口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村、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
    第十条    维护稳定
    登记工作是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前提,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把不出现群体性事件作为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作为检验政策落实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移民稳定的各种因素,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确保库区社会稳定。登记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在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过程中,要坚决依法依规,切实把好登记工作质量关,严禁伪造移民身份,虚报移民人口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移民户要积极配合做好登记工作,对违背政策,无理取闹,干扰阻挠登记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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