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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小型水电站智能化升级改造技术规范编制”项目的市场比选通告

来源:省水利建设中心 发布时间:2025-09-18 08:02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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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报价供应商:

  根据工作需要,我单位拟对“福建省小型水电站智能化升级改造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进行采购,现请各报价供应商按要求对此项目进行报价。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自2019年1月1日至今,至少应已完成或正在进行3项水利类标准或规程规范项目业绩(至少含1项国标或行标、地标,项目业绩以合同签订或项目批复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或项目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完成国标、行标、地标或团标可提供正式出版标准首页、目录页及编制单位页等)。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服务内容

  1. 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制定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小水电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小型水电站智能化升级改造技术规范。内容包括:设备设施改造、监控与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测试与验收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2.服务期内,安排专人收集福建省小型水电站智能化改造现状和需求,为标准编制提供依据。

  3.提交的成果要通过相关的评审。

  4.服务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

  三、报价文件要求

  1.按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文件,项目最高限价25万元。(报价单格式参见附件1)

  2.报价文件中应附报价服务商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委托报价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2)

  5.上述资料均需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装订成一册、加盖骑缝章,并用信封密封,在信封封口处加盖公章。不满足以上要求的报价文件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四、比选原则

  1.按照有效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选最低报价的为中选单位。

  2.若参加比选供应商少于3家,终止本次市场比选采购,择日重新招标。

  五、报价截止日期及方式

  报价文件于2025年9月22日18:00时前送至福建省水利建设中心(地址:福州市东大路229号水利水电大厦附楼五层,联系人:陈建斌,联系电话:13950210470)。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予受理。

  附件:1.报价单

  2.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福建省水利建设中心

  2025年9月18日

  附件1:

  “福建省小型水电站智能化升级改造

  技术规范编制”报价单

  报价供应商:(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内容及要求

总价

(元)

最高限价(元)

备注

1. 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制定相关要求,结合福建省小水电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小型水电站智能化升级改造技术规范。内容包括:设备设施改造、监控与信息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测试与验收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2.服务期内,安排专人收集福建省小型水电站智能化改造现状和需求,为标准编制提供依据。

3.提交的成果要通过相关的评审。

4.服务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

 

25万

 

  总价应包含:相关税费等一切费用。报价总价超过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合计总价:      元(大写)

  元(小写)

  附件2:

  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致福建省水利建设中心: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含自然人);

  2.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