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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行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20-07-03 10:47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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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资质申报材料初审工作,遏制弄虚作假,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现就水利行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水利设计丙级资质(新申请、增项)

  (一)企业提供资料应符合省住建厅印发的《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人员资历和代表工程业绩等信息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gov.cn/)可查询,未在平台录入或录入不完整的不予认定。

  (三)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原单位具有人事权部门出具的解聘或离职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业绩,应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绩项目合同、项目完成证明材料(应

  包括设计报告封面、目录、主要设计人员及项目完工验收证明材料等)。同时,代表业绩参建的施工、监理企业也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gov.cn/)录入业绩相关资料。

  二、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

  (一)企业提供资料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等信息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gov.cn/)企业资料中可查询,企业工程业绩的其他参建单位(设计、监理等)也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gov.cn/)录入业绩相关资料。未在平台录入或录入不完整的不予认定。

  (三)省内业绩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证明内容应包括相关主要指标;省外业绩,我厅实行事后核查制度,先行出具审查意见,再发函至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新申请、增项)

  (一)企业(单位)提供资料应符合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 年水利部令第 36 号)和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3 号)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单位)人员信息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gov.cn/)企业资料中可查询,未在平台录入或录入不完整的不予认定。

  (三)我省职称证书编号需为闽 G、闽 Z 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系列职称)。省外的水利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须提供有关人事部门官网查询路径或个人职称评审表、职称任职资格文件等材料, 方予认定。人员职称证书工作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原单位具有人事权部门出具的解聘或离职证明材料。

  (四)提供企业人员近 3 个月社保及缴费凭证,至少应包含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险。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级资质(新申请、增项、晋升)

  (一)企业(单位)提供资料应符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 年水利令第 28 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7 年修正)和当年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作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企业(单位)人员信息和业绩(资质晋升的需提供) 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gov.cn/)企业资料中可查询,未在平台录入或录入不完整的不予认定。

  (三)我省职称证书编号需为闽 G、闽 Z 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系列职称)。省外的水利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须提供有关人事部门官网查询路径或个人职称评审表、职称任职资格文件等材料, 方予认定。人员职称证书工作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原单位具有人事权部门出具的解聘或离职证明材料。

  (四)提供企业人员社保及缴费凭证材料要求,详见当年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福建省水利厅

  2020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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