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福建省水利厅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借鉴《沙县县级流域河长履职工作制度》
实现河长制工作“从有名到有实”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18-12-08 10:34 点击数:{{pvCount}}
| | |
相关文章:
  
   

各市、县(区)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沙县作为我省首批综合治水试验县,始终坚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与探索综合治水试验有机融合、齐推共进,创新制定和实行了《沙县县级流域河长履职工作制度》(详见附件1),编制了《沙县县级流域河长履职图》(详见附件2),建立和完善了县级流域河长履职工作制度,在明确县、乡级河(湖)长权责清单、巡查河湖的具体任务、问题处置措施和失职问责追责办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试验,取得了扎扎实实的成效。请你们认真学习借鉴沙县的创新做法,推动河长制真正实现“从有名到有实”。

  附件:1.《沙县县级流域河长履职工作制度》 

        2.《沙县县级流域河长履职图》 

    

    

  福建省水利厅 

  2018年12月3日

 

附件1:

 

沙县县级流域河长履职工作制度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中央、省、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制度保障。沙县共有沙溪、东溪、马铺溪、豆士溪、南溪等五大流域,分别由县处级领导担任流域河长。县级流域河长在带头履职,落实河长制工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县级流域河长履职尽责,全力推进我县河长制工作,实现河道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根据《沙县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沙委办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河工作的通知》(沙河长令〔20181号)、《沙县河长制工作问责制度(试行)》(沙委办〔201757号)、《沙县河长制工作巡察制度(试行)》(沙河长综〔2017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制度,县级湖长、乡级河长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流域河长权责

    (一)工作职权

    1.组织流域巡河和问题处置时,有权调动指挥涉及单位主要领导;

    2.遇重大事项时有权提请县级河长下发河长令;

    3.召集的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等同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视情纳入县委、县政府工作督查;

    4.对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责任单位及个人,有权提请县纪委监察委、效能办予以追责问责。

   (二)工作职责

    按《沙县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履行职责,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1.贯彻落实好河长制工作部署,并定期向县级河长述职;

    2.组织领导好所属流域河长制工作,严格落实管河治河主体责任;

    3.检查督导好下级河(段)长、河道专管员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落实好流域存在的问题解决;

    4.向县级河长和流域上级河长报告工作中请求协调的问题。

    二、巡查河道要求

   (一)巡河时间:原则上做到“一月一巡查”,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二)巡河方式:根据需要开展独立巡河或联合巡河,也可灵活运用智慧水利的手段进行在线巡河。

   (三)巡河重点

    1.重点区域:村镇人口密集地、交通要道河岸、入河排污口、电站及拦河坝上下游等。

    2.重点内容:河道有无垃圾、河中有无障碍、河岸有无违章、河水有无异常、污水排放有无违规、水生态有无破坏。

   (四)巡河记录

    及时、准确记录巡河日志,内容包括巡河时间、人员、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三、问题分类处置

    坚持守河有责、守河尽责。对巡河发现的问题,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制,明确责任单位、办理时限并督促落实。

    1.简单问题现场处理。流域河长可在现场直接向下级河长、县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达工作指令,限期解决处理。承办单位必须抓紧办理,并于接到指令后的3日内向流域河长反馈办理情况,并报备县河长办。

    2.复杂问题会商处理。流域河长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会商诊断,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涉及多部门的,由流域河长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在会议议定要求的时限内全力协调处理,配合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同时将处理情况向流域河长反馈,并由流域联系部门将负责跟踪落实的情况报备县河长办。

    3.重大问题呈报处理。遇重大问题,应摸清情况,在无法协调解决时应提出初步意见,及时交由县河长办,提请县级河长或流域上级河长协调解决。

    四、失职问责追责

    流域河长是落实流域治理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下级河(段)长、相关单位负责人是落实流域治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坚持权责一致、失职问责,切实增强县级流域河长履职尽责的实效。

    (一)流域河长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县级河长做出书面解释,后果严重的,由县级河长进行约谈。

    1.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好上级河长制工作部署,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2.没有落实好管河治河主体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

    3.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没按要求记录巡查日志的;

    4.对河道问题解决不力,致使水质等级下降的。

   (二)下级河(段)长或县相关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流域河长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提醒谈话、约谈等,后果严重的,提请县纪委监察委、效能办予以追责问责

    1.对各种渠道反映河道的问题视而不见,不作为的;

    2. 对河道问题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因主观原因,问题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执行上级指示的。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