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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12-25 09:16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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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水利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分级征收水资源费

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不得越级征收,不得随意下放征收权限。对因取水标的变化引起的审批权限发生调整的取水项目,应在取水许可证核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费相关手续转接。

二、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的监管

取水计量是水资源费征收的基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重点监控的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用水计量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入水资源管理系统。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要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实施处罚。

三、规范水资源费征收

一是严格按取水用途收费。要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规定,按照水资源用途分类征收水资源费。对城市供水企业、水库等有多种用途的取水单位,要对其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特殊行业用水等分别计量,并按不同标准征收水资源费。二是按时足额征收。严格落实《通知》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各级不得擅自减免或在征收过程中出现协议收费打包收费等违规行为。三是落实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核定年度用水量,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取水的部分要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各设区市上年度水资源费征收情况于115日前报送省水利厅。

四、强化专项监督检查

一是落实督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督查,对取水户的用水台账、计量设施运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无证取水或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要依照《水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二是开展专项检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是否越级收费、是否足额收费、水资源费使用是否规范等内容,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三是落实管理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收工作,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福建省水利厅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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