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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领导下的纪检监察历史沿革 看党的纪律建设

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 吴文革
2021年4月29日

来源:厅机关党委 发布时间:2021-05-17 10:54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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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传承和文化交融,造就了时代发展。我感到,党领导下的纪检监察历史沿革,也是吸收融合古今中外优秀监察文化的过程。汇报交流4个方面问题,由于能力水平有限,不精准、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请多批评指正。

  一、传承了中国古代、近代丰富的监察制度文化

  我国监察制度起源于周朝,兴于秦汉,隋唐时期臻于完备,一直延续至明清。这些实践,为党创建纪检监察体制提供了丰富的文化养分。

  (一)监察机构和职责

  1.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3.汉:西汉初年,沿袭秦代设置御史府。西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13部监察区,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工作。东汉以后,御史府改为御史台(也称宪台)。

  4.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隋:中央设御史台,负责监察。 

  6.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7.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宋太祖赵匡胤还在各地派驻“纪委书记”,叫作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号称“监州”,直隶皇帝。

  8.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9.明:明太祖朱元璋大手一挥,把上千年历史的御史台给废除了,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10.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11.近代:孙中山先生创立了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和考试等“五权”为核心理念的宪法。监察权,是独立对百官弹劾纠举、实施监督的权力。

  (二)监察法规

  从汉代的“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到清代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十察法”等不一而足。

  (三)监察范围

  覆盖财政、军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风民情等诸方面。

  (四)监察官称谓

  总的来看,唐代以前一般叫御史,唐代时期叫监察,明清时代改为都察。

  二、吸收了其他国家监察制度的有益成分

  世界上其他国家主要采取3种监察制度。

  第一种是,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如北欧等国家。比如,瑞典1809年成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只对议会负责;其1810年颁布的《监察专员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包括法官、检察官、公立学校老师、公立医院医生、护士及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监察对象的覆盖面很广。我们现在《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也比较广泛,6类。

  第二种是,行政内部监察。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美国在实现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专门设立监察长制度和政府道德署,在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自我监督;1978年,美国在政府12个重要部门设立监察长办事处,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进行审核及调查工作。

  第三种是,前两种的优点整合。如日本和新加坡。日本的行政内部监察吸收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一些优点,同时也吸收了美国的行政内部监察优点,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设立的行政评价局、人事院和行政审议会等机构,从不同方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纪检监察历史沿革

  (一)党内监督体系发展过程

  阶段,新中国成立前(1921-1948):断续摸索

  党的一大纲领有远见,提出:“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但未上升到制度层面,也无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

  1927年4月,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我们党第一个中央级的专门纪律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有10人,主席是王荷波同志,是我们福建闽侯县人。然而,王荷波等6名同志在五大召开后不久便相继牺牲,现在南京建有“王荷波纪念馆”,福州马尾建有“潮江楼”。

  1928年6月,党的六大撤销了监察委员会,成立了“审查委员会”,刘少奇任书记。该“审查委员会”是效仿苏联共产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其规格和职能受到限制,主要是“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

  到1934年,中共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成为对党内统一领导和监管的机关。

  1937年6月,对于党务委员会的职能进行扩展。从基本的党内监督和纪律检查,扩展到党内组织工作和教育工作。

  1938年11月,六届六中全会规定,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设置监察委员会,有关党员党籍管理、违纪处分等内容均由监察委员会负责。

  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并提出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监察系统,由各级机关选举产生,对党委会负责。中共七大所建立的监察委员会整体框架有其深远影响,成为了中共中央和地方监察体制的制度基础。

  第二阶段,新中国初期(1949-1977):制度化探索

  新中国成立前后,党内出现了众多违反纪律的现象,迫切需要对党内实行严格的监管。  

  1949年11月,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到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县以上党委都建立了纪委。

  1955年3月,全国党代会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纪委。

  1956年9月,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省、县委员会都设立监察委员”。

  不幸的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内纪检监察工作陷入低谷。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中央监察委员会被撤销。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以来(1978-):开拓创新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改变中国面貌的一次会议,也是监察体制再度复苏的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之前的监察机构相比,此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工作上不局限于一般的纪律检查和反腐败工作,而是能够从党风、党纪和党组织发展角度开展工作。这段时间,党内拨乱反正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到十二大,党的纪律检查机制进行了根本性修订,改变了单一受同级党委领导的体制,实现了同时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保障了纪委作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与公平性。

  党的十四大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党的纪检机关也出台了一些新成果。1993年2月,为进一步提升监察工作效率,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地方各地纪检部门和监察部门也合署办公。

  2004年到200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地方的监察机构干部工作内容和主要流程进行了明确规范。至此,中国共产党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各地方党员的纪检监察体制。

  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问责职能,同时通过深化纪检监察的派驻机构改革,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得以体现。

  党的十八大,又提出要强化执政党内部巡视监督制度,作出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党的十九大,对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深化,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实效、健全和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明确指出要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018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通过法定程序、法律规章将党的纪检监察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对以法治思维、方式开展反腐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列为重要内容作出专门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

  (二)国家监察体系发展过程

  我国现代国家监察体系是从行政监察体系转型而成,它形成于土地革命时期,在借鉴苏联党和政府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在党领导下的国家监察体系。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在政府中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1954年9月,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了监察机关。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行政监察体制。

  1993年行政监察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

  2018年2月,国家监察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

  从此,国家机构由过去的“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工作,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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