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800-2023-00284
- 备注/文号: 闽水审批〔2023〕20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2-19
福清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以《关于申请审批国道G228线福清三山南倪至江镜农场段、江镜农场至江镜前华段(蓝园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通过“‘N+1’涉水审批”一件事服务方式,向我厅申请审批国道G228线福清三山南倪至江镜农场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国道G228线福清江镜农场至江镜前华段(蓝园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我厅委托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对国道G228线福清三山南倪至江镜农场段、江镜农场至江镜前华段(蓝园段)公路工程等2个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我厅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国道G228线福清三山南倪至江镜农场段公路工程、国道G228线福江镜农场段至江镜前华(蓝园段)公路工程均位于福州市福清市东南部,由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和景观绿化工程等组成。其中,三山南倪至江镜农场段公路工程项目占地总面积32.32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66.01万立方米(自然方,下同),余方18.58万立方米由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处置;江镜农场至江镜前华段(蓝园段)公路工程项目占地总面积61.59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58.55万立方米,无弃方。
2个项目已分别于2022年9月、10月开工建设,2023年11月,福清市水利局现场核查发现该2个项目未编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编补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国道G228线福清三山南倪至江镜农场段公路工程、国道G228线福清江镜农场至江镜前华段(蓝园段)公路工程项目现阶段水土保持方案。具体如下:
三山南倪至江镜农场段公路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2.32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494.6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2.32万元。
江镜农场至江镜前华段(蓝园段)公路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1.59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3610.9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61.59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本文仅对该2个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事项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和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的后续设计工作。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计,审查生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审查水土保持设计。
(三)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该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并做好弃土弃渣及时清运、定点堆放和防护等,切实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四)应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水保与科技处和福州市、福清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五)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
(六)本文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任一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厅水保与科技处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验收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1. 国道G228线福清三山南倪至江镜农场段公路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意见(另行装订)
2. 国道G228线福清江镜农场至江镜前华段(蓝园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意见(另行装订)
福建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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