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800-2022-00153
  • 备注/文号: 闽水审批〔2022〕7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7-27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福建省木兰溪下游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时间:2022-08-04 09:28

莆田市生态水系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关于申请审批福建省木兰溪下游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我厅委托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对《福建省木兰溪下游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了评审意见(详见附件)。我厅基本同意该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该项目现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74.38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31190.8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74.38万元,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水土保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267号)规定,本工程为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有关要求

(一)本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本水土保持方案不包括相应拆迁安置工程。

(二)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该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并做好弃土弃渣及时清运、定点堆放和防护等,切实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三)应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按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厅水保与科技处、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和莆田市、城厢区、秀屿区、荔城区、涵江区水利局等应加强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

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厅水保与科技处省水持工作站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验收不通过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福建省木兰溪下游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另行装订)

 

 

福建省水利厅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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