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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起草背景
2017年4月下旬,省人大法工委就《福建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二审稿),书面征求省水利厅修改意见。
省水利厅详细分析将农村供水纳入法规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可行性,考虑到“十二五”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65亿元的大规模投入,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基本形成,农村自来水的普及率已经达到78.8%、集中供水率达87.5%、城镇供水管网覆盖行政村率达到37.4%等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条例制定的三个方案,即一步到位方案(城市和农村供水一部条例)、分开制定方案(城市与村镇分开两部条例)和保留目前方案(保留城市及建制镇一部条例)。
5月10日,省水利厅提出的“一步到位方案”,即条例适用范围覆盖全省城乡供水方案,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及部分委员的充分肯定,从发展趋势和立法前瞻性、立法资源等方面考虑,初步同意将农村供水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并要求省水利厅开展城乡供水条例草案的起草修订工作。
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省水利厅建议将条例名称改为《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并提出条例起草原则、城乡供水界定、条例框架,以及初步修订意见。会上,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部分常委同意了省水利厅意见,并提出要求省水利厅在10天之内完成《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水利厅前后进行多次专题研究,按时完成了《条例》(草案)第二稿的修改工作,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议。
这是我省第一部有关农村供水的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国第3个出台城乡供水条例的省份。
农村供水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是关系全省农村百姓的切身利益,是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民生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要求,我省农村供水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将进一步促进、规范、保障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意义十分重大。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二、《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