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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章程

来源:省水科院 发布时间:2024-12-25 10:20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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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院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科研院所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23〕2号)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名称是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简称“省水科院”。英文名称为Fujian Research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英文简称为FIWH。

  第三条 本院是公益一类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第四条 本院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83号。

  第五条 本院的举办单位是福建省水利厅。

  第六条 本院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事业性收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第七条 本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37万元。

  第八条 本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院的宗旨、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能是:承担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应用性研究,水利行业技术问题试验研究、技术攻关和新技术引进推广及水利科技信息交流。

  第十条 本院的工作目标是推动福建省水利水电事业高质量发展。长期发展目标是创建国内先进的水利行业科研院。秉承“忠诚、干净、担当,科学、求实、创新”的新时代水利精神,致力于发挥专业优势,为水利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设立中共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总支部委员会(简称“院党总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二条 院党总支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三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保障本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合理配置专兼职党务干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党建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二级党支部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本院是福建省水利厅下属科研事业单位,在中共福建省水利厅党组(简称“厅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院领导班子成员职级、职数按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配备,由厅党组任免。

  第十七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本院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科学研究、成果转化、行政管理等工作,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负责完成相关工作。其他院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负责、分管、协管、联系等工作。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依照规定准备申请变更登记有关材料,提交福建省水利厅审核后,报送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院党总支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对涉及本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参与决策。

  第二十条 院党总支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发挥选人用人主导作用;强化监督保障,对本院不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行院党总支会议、院党员大会、院长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院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书记委托的党总支委员召集和主持,党总支委员参加,相关人员列席。院党总支会议负责研究和决定本院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学习党中央、省委、厅党组、厅直属机关党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监督保障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研究和决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和决定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及其他重要行政管理事务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院党员大会由院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书记委托的党总支委员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本届党总支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新形势下党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党总支委员会等。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院领导召集和主持,院领导参加,院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列席。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政策。

  (二)讨论和决定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研究讨论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及其他重要行政管理事务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专题办公会议由院领导召集和主持,相关人员参加。专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需提请院党总支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部署和协调推进分管工作的专门事项。

  第四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院科技委员会、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评聘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一、科技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院科技委员会的基本宗旨是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创新整体效能,促进院科技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科技管理工作规范化,推动我院科技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八条 院科技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项目立项、项目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与协调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协助院组织重大科研问题的科技考察或调研活动。

  第二十九条 院科技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顾问组成,对院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研方向及重大科技问题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院科技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连任。在任期内,可根据人事变动对委员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可根据需要聘请高层次人才为院外专家,为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咨询、项目论证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十一条 院科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科管科负责人兼任。

  第三十二条 院科技委员会召开的表决性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同时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院科技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三条 院科技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技术咨询与评议。院科技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采用书面方式,征求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各部门有义务就院科技委员会审议的问题提供情况、资料和报告。院科技委员会的推荐或决议,需分类上报院长办公会或院党总支会审议。

  二、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评聘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设立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评聘委员会(简称“院评聘委员会”),承担本院职工职称考核确认、推荐评审、岗位聘用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评聘委员会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并在院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院具体情况,组织开展职称岗位评聘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院评聘委员会召开评聘会议时,出席人员应当不少于院评聘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达到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含)通过方为有效。院评聘委员会通过评聘决定后,须按相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科学、协同、高效的原则,根据院发展需要,合理设置若干行政管理与业务部门。可根据院发展需要向水利厅申请调整部门设置。

  第三十八条 行政管理与业务部门共同保障我院高效运行,致力于院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部门负责人主持领导本部门工作,按照院发展战略、总体部署和本部门发展定位,推动所在部门的科技及相关创新发展。完成院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四十条 挂靠本院的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本院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依法设立基层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在上级组织和院党总支的双重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二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需要,积极推进组织创新,如需设立新型科研机构、非法人单元或投资设立企业法人等平台,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自我学习提升。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本院声誉,维护本院利益。

  (五)履行聘任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本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本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考核评价、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坚持民主办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决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院各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议、决定,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以适当形式向全院职工公开。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主要通过院电子屏或公示栏等平台,按照公开披露信息的审批管理规定,经审批后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职工大会

  第四十七条 职工大会是干部职工依法参与全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院务公开、民主监督、民主治院的重要途径。在院党总支领导下,全院职工通过会议制度参与审议本院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研究院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通过涉及院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三)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职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民主测评工作,对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四)审议院上一届(次)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对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职工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不能按期召开大会时,须经院党总支批准。根据工作需要或遇到重大问题,经院党政领导提议、院党总支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职工大会。

  第五十条 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大会的办事机构,承担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促职工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研究院应当为工会承担职工大会办事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科研管理

  第五十一条 依据国家、行业、省内水利科技发展需求和科技前沿发展趋势,编制本院水利科技创新发展相关规划,完善科研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坚持创新驱动和科技自立自强,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统筹谋划科研发展方向、目标、布局和重点任务。

  第五十三条 申报、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部级、厅级科技创新任务,统筹部署和组织实施院级科技创新任务。支持水利科技前沿探索和重大科技问题联合攻关。提供相关技术、政策咨询建议。学习把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四条 组织开展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其他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组织开展相关科研业务资质的申报维护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优化科研管理机制和流程,按规定赋予研究部门、科研团队和科技人才充分的科研自主权。

  第五十六条 实行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和科技创新激励制度,对做出突出科技创新成就和成果转化业绩的科研团队与个人实行奖励,并积极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和其他奖项。

  第五十七条 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根据国家、省部成果转化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管理规定,推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赋能水利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八条 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开展广泛合作,通过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五十九条 组织开展多双边科技合作、交流、培训,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参加国内及国际学术会议,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学习。

  第六十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科普宣传、成果推介会等多种形式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第八章  人事管理

  第六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和使用干部,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把提高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统筹推进科研、管理、服务三支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第六十二条 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大力培养和引进高水平人才和科研团队,最大限度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第六十三条 实施分级分类岗位聘用制度。按照专业技术、行政管理和工勤技能不同岗位分类,建立按需设岗、分级聘任、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模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

  第六十四条 不断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绩、能上能下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兼职管理。按照三类不同岗位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任)、晋升、奖励、处分或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第六十六条 依法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实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引导支持退休人员发挥作用,为党的事业和院发展增添正能量。

  第六十七条 条件成熟时可实行学术带头人制度。学术带头人要求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有稳定研究方向并取得良好的研究成果;学术带头人负责所在研究方向的开拓与发展,制定研究规划,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和研究工作。并为学术带头人提供必需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第九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院财务管理按照水利厅要求实行“集中报账制”。

  第六十九条 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财务经济活动。依据国家、省、水利厅财政制度,积极筹措和规范使用资金,改善科研条件,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保障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七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目标,科学配置资源,合理编制预算。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优化完善并有效执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规范。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院各项工作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监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七十三条 保障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规范和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依法依规开展。

  第七十四条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巡察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重视信访工作,畅通职工诉求,回应职工关切。处理涉及本院的信访举报等工作。

  第七十六条 严格涉密人员、涉密活动和涉密载体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一章  科研诚信与文化建设

  第七十七条 开展科研诚信管理,遵守学术道德,严明科研纪律,规范科研行为。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自律监督、奖惩并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七十八条 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管理、科技奖励申报、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项目负责人承诺制度。

  第七十九条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朝气、弘扬正气、创造和气,加强团队凝聚力,传播正能量。自觉践行、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把握主基调,唱响主旋律,弘扬家国情怀、担当作风、奉献精神。

  第八十条 创建文明单位,加强文化建设,关爱职工,关心老同志,提升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不断增强职工的精神家园归属感和作为水利科研工作者的自豪感。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二条 本院法人资格终止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三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福建省水利厅和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作为本院运行管理的规范,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并按程序及时修订。本院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审核、修订、备案等程序,按上级有关政策与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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