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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修订)

来源: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25-07-30 16:55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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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审批范围

  资质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三条规定的5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申请新增或延续乙级资质。

  二、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三、法定条件

  申报单位自行比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1),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2. 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3. 具有满足乙级资质所含项目的检测能力。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申请表》(附件2)。

  2.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3.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以及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社保凭证复印件。

  4.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其中首次申请须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

  5. 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6. 申请人依据本告知出具的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

  五、材料制备要求

  纸质材料

  1. 纸质申请表和其他材料的填写宜采用钢笔(水笔)如实填写或A4纸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无涂改,内容完整、前后一致。

  2. 申请表单独装订,其他附件资料按顺序另行装订成册,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逐页编写页码,并逐页加盖公章。承诺书另行备2份,均需加盖公章。

  3. 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电子材料

  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原件扫描成PDF格式清晰上传。单个材料大小不超过40M。

  六、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对照福建省水利厅告知内容,自主选择线下现场或者线上网络方式办理。线下办理可以前往福建省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承诺书原件及其他申请材料等纸质材料,线上办理按照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相关提示提交相关电子材料。登录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detail?userType=3。

  2. 福建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自动生效。

  3. 福建省水利厅在颁发资质证书后三个月内,派出技术评审组,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以及本告知事项内容等要求,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技术评审。

  4. 申请人应在申请之日后准备好申请资料原件,以备审批机关开展现场技术评审。现场技术评审时未准备的,视为与原件不符。

  七、法律责任和信用惩戒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福建省水利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对其有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福建省水利厅将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检测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落实质量检测单位主体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依法依规处罚。

  八、其他事项

  (一)检测单位申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认定时,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因市场监管部门不受理而未获得计量认证的相关检测参数,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填报申请表中的“六、检测能力一览表”的“(二)未获得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附件2)。省水利厅在现场技术评审时对申报单位自行承诺的相关检测能力进行抽查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资质认定依据。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存续期内,应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按照以上(一)的要求,填报申请表中的“六、检测能力一览表”(附件2)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将在现场技术评审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资质认定依据。

  九、联系方式

  福建省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福州市东大路229号水利水电大厦1层

  联系电话:0591-8766769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闽水规〔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申请表

  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福建省水利厅

  2025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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