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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增强投资增长动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及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省级审批(核准)水利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26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级审批(核准)水利项目
引入民间资本工作导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水利领域“软建设”工作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省级审批(核准)水利项目,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率与可持续运营能力,保障民间资本合法权益,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间资本参与的具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收益的省级立项、省级审批(核准)水利项目。
第四条 民间资本参与省级审批(核准)水利项目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市场化模式参与项目。
(二)民间资本与政府、国有资本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三)聚焦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建设与管护一体化,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四)遵循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规范参与流程与监管机制。
第五条 拟引入民间资本投资的省级审批(核准)水利项目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民间资本投资。民间资本可以通过参股项目法人公司参与项目投资;通过与政府或国有企业合作,参与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联合建设与运营。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还应同时遵守国家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民间资金参与省级审批(核准)水利项目的流程一般包括项目对接、意向申报、资格审查、方案论证、签订协议、项目实施、退出衔接等。
(一)通过政府项目库、官方平台获取水利项目推介信息,明确参与意向。
(二)向项目牵头单位(政府部门或项目法人)提交参与意向书及资质证明材料。
(三)项目牵头单位对民间资本的资金实力、专业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
(四)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协商制定投资方案、合作协议。
(五)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额度、收益分配、合作期限等核心内容。
(六)按合同约定开展投资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七)合作期满或符合约定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七条 民间资本参与的省级审批(核准)水利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对民间资本参与的项目,在符合审查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可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对公益性较强、收益较低的项目,地方政府可给予运营补贴、管护经费补助等支持。对引入民间资本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八条 民间资本享有与国有资本平等的项目知情权、投标权、经营权,不得针对民营企业设置所有制类型、注册地点、强制加入协会等准入壁垒,不得在资质要求、评审标准、合作协议等方面设置歧视性条款。
政府部门应公开项目信息、招标流程、评审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民间资本按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同股同酬。政府以无偿补助方式投入的资金不参与分红;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按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参与分红。
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等因素影响收益的,可按约定启动收益调整机制,协商调整价格或补贴标准。
特许经营期满或合作终止时,民间资本投入形成的资产按合同约定处置,可优先受让或按评估价值退出。
第十条 省级审批(核准)水利项目民间资本投资企业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项目风险,具体以双方在法定范围内协商确定的具体风险承担方式与责任范围为准。
第十一条 建设期为股权锁定期,锁定期满后民间资本可按约定退出。
运营期内民间资本可通过股权转让、产权交易、协议回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项目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间资本转让股权,应当符合投资协议的约定,并报原核准机关备案。
民间资本退出时应保障项目持续运营,做好技术、人员、资产的移交衔接工作。退出时资产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按评估价值办理移交或受让手续,完整移交项目技术资料、运营人员及相关资产。
第十二条 民间资本与合作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导则解释权归福建省水利厅所有。
第十四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导则施行前已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按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