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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水利部门2016年省级 “一上”专项支出预算
和2016-2018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预算的说明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9-16 09:30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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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厅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闽财预〔2015119号文件通知要求(附后),现结合我厅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省级专项支出预算和2016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紧紧围绕工作重点任务,认真做好2016年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随着全面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对预算编制和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根据水利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工作和任务,项目预算编报总规模原则上不高于2015年预算数,处室新增项目支出应优先通过处室管理的项目结构调整统筹安排。

(一)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一要确保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安排省政府出台有关政策所需要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水利重点工作以及“十三五”水利发展目标,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二要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分类编制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各项目相应资金安排,同时,提供专项资金安排依据文件和相关管理制度等材料。三要注意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级次,专项资金分留省本级和对市县转移支付2种,在“一上”预算中就必须明确,年中原则上不予追加留省资金。四要规范专项资金立项管理,我厅已批复的发展性专项资金为五大类,原则上不可新增立项,各有关处室确需新增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五要规范专项业务费预算管理。各二级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性津补贴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的测算工作,单位业务费原则上保持零增长,细化率不低于90%,厅机关使用一般性业务专项预算由各处室编报报厅办公室汇总后报财审处审核,各事业单位一般业务专项预算报财审处。

(二)提前细化下达专项资金。加快省级资金支出进度,按照专项资金细化下达率的要求,除防汛应急抗旱等抢险救灾资金外,所有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细化率必须高于70%,在“一上”预算中填列“补助市县转移支付支出细化预算表”,在1115日前与财政联合下达资金文件,在“二上”预算中即明确填写下达资金文号。2016年中央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计于9月底前下达我省,各处室需在30天内转下达至市县。

二、认真编制2016-2018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以2015年预算安排数为基准,对未来三年需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含发展性专项和经常性业务费)进行测算,提出规划期内各专项支出的分年度安排计划。由财审处牵头,各有关单位和处室配合,需各有关处室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320132015年水利建设成效、20162018年水利发展目标、20162018年水利建设任务和资金测算)。“部门负责组织的收入测算表”由水政处、水土保持监督站负责填报后送财审处审核。同时,各业务处室要加快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储备,认真做好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及排序,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报质量。

三、预算绩效工作,各处室管理的专项资金(含前期经费、水质监测、水文站网改造等)及单项在1000万元以上一般性专项业务费,管理专项处室和相关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各二级预算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福建省水资源管理系统、福建省山洪灾害防治系统建设及福建省实施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项目等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主办处室负责编制,送财审处审核汇总。根据我厅实际,在现阶段承接主体除合规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外,可将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纳入承接主体,通过合同方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请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梳理购买服务项目,填报2015年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申报表随同“一上”建议计划一并报送。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编制年中原则上不予追加。

五、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一是加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各二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把12月底前预计无法支出使用的结余资金和需要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编入年度预算;二是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年末清理机制,年末办理决算时,同步开展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资金将按有关规定处置。

六、编报时间要求。各处(室)和各二级预算编制单位于925日(周五)前将2016年预算的项目汇总表、申报表、绩效目标申报表、资产购置预算表、预算依据文件的复印件、电子文档和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材料送财审处。

 

附件:详见附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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