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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市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8〕4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17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实施
市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指导市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有序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水利厅、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对市县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对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较差的地区,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要从严、从紧,问题严重的要进行绩效问责。
二、报送时间要求
设区市水利部门要组织有关县(市、区)对照绩效目标和市以下分解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和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并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全市的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水利厅、财政厅,同时附上各县(市、区)的上述绩效自评材料,以备核查。同时为加强沟通协调,请各地水利、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联系人分别报送省水利厅、财政厅。
联系人:省水利厅财审处廖德朋,电话0591-87535441,省财政厅农业处吴鹭航,电话0591-87097572。
附件:《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8〕40号)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