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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来源: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2-01-06 15:45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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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和过程

  2021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对行政处罚裁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4月份省司法厅发函要求各省级单位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月中旬委托江夏学院法学院启动起草工作,7月中旬形成《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初稿),7月26日印发厅机关各执法处室、各市水利局征求意见。8月19日召开了由省人大法工委、司法厅、大学法学教授以及部分市水利局等为成员的专家论证会,8月26日再次征求机关有关处室、各市水利局复核意见。二次征求意见并反复研讨采纳基础上,9月24日在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11月22日政法与审批处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12月1日召开厅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修改。12月20日2021年第9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基准》包括法条和附件两个部分。

  法条共16条。第1-4条为适用范围、定义、监督管理、裁量权行使的原则;第5-6条为适用时的冲突适用规则、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7条为处罚权限的分工。第8-9条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第10-11条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性规定。第12-16条为效力,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处理,数量关系词说明,生效时间及解释权限等。

  附件违法行为共9类:河湖管理类、水资源管理类、水利工程(水库大坝)管理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类、水土保持类、水文管理类、防洪防汛抗旱类、农村供水管理类、移民安置管理类。

  三、实施期限

  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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