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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简报(2016年第7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6-01 15:54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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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水利局进一步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近日,泉州市水利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水利工程质量问题认定、质量问题处置、质量等级评定、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值得各地借鉴,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农林水局、农水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台商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水利系统管辖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存在的质量问题,建立质量风险排查长效机制,有效落实质量问题整改和处理,消除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质量问题认定

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质量隐患。

根据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件),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系由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整体或局部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虽不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寿命,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较小,但不及时处理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事件。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项目参建各方或其他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工程检查,以质量抽查记录、履职评估、整改意见、备忘录、通报、通知等书面形式提出的质量问题有关事项,如果未得到有效处理,存在质量风险或隐患、可能引发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属于质量隐患。

二、质量问题处置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执行。

质量缺陷原则上由项目法人负责调查处理。

(一)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复查、分析,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请专家经科学论证),研究制定处理方案。处理方案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工程项目的功能和使用要求、不影响工程的整体外观。

(二)缺陷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正式提出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由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验算后签字认可、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及项目法人共同对处理方案审批签章后实施。

(三)施工单位依据审批的缺陷处理方案,组织人员严格按方案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派专人监控并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含影像资料),确保方案处理的质量和安全。

质量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项目法人应对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或者不满足合同规定标准等质量隐患,在限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按整改意见落实整改。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问题,一般通过对工程的实体部位重建、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等措施进行整改。对于个别部位或局部的质量问题,经设计单位进一步验算可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和专家论证不需整改,但可能造成永久性缺陷、使用标准降低或造成工程使用不便、影响工程外观等质量问题,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三、质量等级评定

质量问题整改和处理后,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组织质量检测,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复检、并报质监部门备案,必要时质监部门进行抽检。

根据规范规定,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经处理后的单元(工序)工程,可进行专项验收,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二)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三)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四、质量监督管理

质量问题整改和处理采用诚信管理机制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参建单位诚信档案,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纳入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责任主体(指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对质量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应付了事、整改不力、履职不到位、弄虚作假的,或者按照合同协议要求配备人员不能到位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处罚。

(一)约谈:责任主体被约谈,质量问题整改和处理仍未及时得到解决的,可以进行多次约谈。

(二)警告:责任主体被约谈二次后,质量问题整改和处理仍未及时得到解决的,给予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责任主体被警告后,质量问题整改和处理仍未及时得到解决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

(四)记录不良行为:责任主体被通报批评,质量问题整改和处理仍未及时得到解决的,给予记录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五)罚款、取消投标资格:责任主体被记录不良行为公布后一个月内,质量问题整改和处理仍未及时得到解决的,依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水建管〔2013132号),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告办法及认定标准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9518号)执行,进行相应的罚款、取消投标资格。

 

附件: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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