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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对闽侯磨里等49座
水库除险加固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进行全省通报
根据2016年4月30日各地上报的数据统计,2015年全省实施的111座常态化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累计完成投资为4216万元,占总投资的25%。闽侯县磨里等49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至今尚未开工,其中17座还未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前期和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近日,为了推进常态化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进度,省水利厅决定对闽侯磨里等49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进行全省通报。49座水库为:福州市6座:闽侯磨里、清水井、箬洋、胡子坑、地状、里洋水库;泉州市3座:南安后桥、露青、莲花水库;漳州市4座:云霄虎坑、五坑水库,长泰塔兜、东峰水库;三明市5座:大田坑口水库,宁化桥下、隆陂、南山桥、泉上水库;龙岩市3座:新罗村美水库,长汀新庄、绿泉水库;南平市13座:建瓯园古、任后、坑里、朴滩、小坑垅、白岩仔、水尾芦、云井、牛押坑、下北山、石坑、管后水库,邵武水尾水库,光泽黑米坑水库;宁德市15座:福鼎枯坑、巨口、白石往、仙梅、日岙、田楼、半山、水口、三角坑、石兰水库,寿宁横山、地源、郑家垅水库,古田坑里、芹尺水库。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为确保2016年内全面完成111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起项目推进的主体责任,督促水库管理单位保证前期工作质量与进度,强化项目的监管和质量控制,加快建设步伐,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省水利厅要求全面加快
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工作
根据2016年4月29日黄琪玉副省长在全省当前防汛暨水库安全度汛工作视频会议上提出:“扎实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今年各地要把已完成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蓄水验收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凡是未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准蓄水运行。要全面普查、梳理水库验收情况,近期下达验收任务”的指示。为确保全省水库安全度汛与运行安全,省水利厅要求全面加快推进已完成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项目验收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利局要加强领导,全面推进已除险水库的验收工作,各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验收的各项工作,达到验收条件的,要尽快组织验收。
二、限期完成验收。我省已完成水库除险加固的项目验收工作总体滞后,各地务必要精心组织,加快验收进度,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项目的投入使用验收,同时要加快竣工验收工作,在2017年底全面完成。
三、规范验收程序。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水建管〔2013〕79号)及《福建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要严格质量监控,对暂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先行开展投入使用验收,以及时发挥工程效益。
四、严格蓄水运行。对已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水库,必须通过竣工验收或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方可投入蓄水运行。未完成除险加固或完成除险加固但未完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得投入蓄水运行。可投入蓄水运行的水库要科学编制蓄水方案,实行分阶段蓄水,严格控制水位运行,严禁超标准蓄水。
五、做好信息报送。对已完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做好验收信息的报送,我厅将并不定期地公布验收项目名单,做到“除险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效益一座”。
省水利厅印发
福建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近日,省水利厅制定印发了《福建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计十三条,对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对象、考核年度、考核内容、考核评分办法、考核步骤、考核结果应用等都作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要点见附件,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发布细则。根据考核要点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结合水利部每年发布的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省水利厅将每年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省水利厅。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选取2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结果认定。省水利厅根据考核工作组提出的考核等级,审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通报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考核结果应用:
(一)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水利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省水利厅在评优、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暂停。
(二)作为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水利部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福建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
附件1
考核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考核要点 |
质量目标 |
1 |
验收合格率 |
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
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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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措施 |
2 |
质量法治建设 |
贯彻落实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和文件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转发文件 |
建立健全市(区)水利建设质量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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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和我省水利建设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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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质量监督管理 |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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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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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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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工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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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动态管理系统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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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质量检测管理 |
质量检测工作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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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质量诚信建设 |
落实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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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量问题处理 |
质量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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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举报投诉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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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质量基础工作 |
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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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双月报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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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质量教育和培训 |
福建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要点
附件2
序号 |
考核指标 |
考核要点 |
1 |
项目法人 质量管理 |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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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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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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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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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检查、巡查、稽察所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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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勘察设计 质量保证 |
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
现场设代机构或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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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服务及工作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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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施工质量 保证 |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 |
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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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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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材料、设备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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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理质量 控制 |
现场监理机构及责任人 |
现场监理质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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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签发的各类文件、监理日志、监理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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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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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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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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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量事故应急处置 |
质量事故报告 |
质量事故应急处置 |
||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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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质量监督管理 |
质量监督计划制定 |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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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核备、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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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程实体质量 |
实体质量第三方抽检 |
质量问题及缺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