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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做好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来源:厅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布时间:2022-04-01 10:42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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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项目评审中心省水利建设中心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办农水函〔2022〕2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储备

1. 严格项目立项条件。各地要加强指导,严格灌区改造条件,优先支持功能作用明显、水源有保障、具备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地方重视、管理机构和机制落实的中型灌区。未纳入全省中型灌区名录、无灌区管理机构、2019年以来已实施的中型灌区不得申请立项。

2. 编制项目立项报告。各地要以自愿的原则,组织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按照《20232025年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立项建议报告编制技术指南书》(详见附件1)要求,开展项目立项建议报告编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报告深度应达到可研要求,亩均投资控制在650元左右,估算总投资不得低于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1.3倍。中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要加强与福建省国土三调相关数据衔接,进行复核调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水利部公布的中型灌区名录中的设计灌溉面积。灌区项目立项建议报告编制完成情况作为中型灌区改造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

3. 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立项建议报告委托厅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综合考虑耕地、任务、绩效等因素或竞争立项等方式,根据水利部下达的规模,择优筛选符合条件的灌区,建立中型灌区项目储备库。同时,加强中型灌区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适时开展项目储备库灌区评估复核,对不满足条件的予以退出。

二、编制实施方案

各地要组织纳入项目储备库的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年度任务安排、资金规模、地方积极性等,有序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0232025年优先安排全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十四五”相关规划已明确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1. 加快实施方案编制。各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要以审查过的项目立项建议报告为基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详见附件2),开展灌区实施方案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分两年实施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投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详细的实施计划。

2. 加强实施方案审查。灌区实施方案审批由设区市水利局负责,审批权限原则上不得再下放。当年启动改造的项目,应于当年3月底前完成审批,实施方案报批稿及批复文件报省水利厅备案。

3. 编制省级实施计划。省水利建设中心负责汇总各灌区年度实施计划,形成省级年度建设任务清单,于当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

三、协同推进灌区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地要深入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协同推进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1〕302号)要求,协同推进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在开展中型灌区项目前期工作中,各地水利部门要与农业农村部门积极沟通合作,全面调查灌区内已建高标准农田的范围和今后高标准农田的建设计划,有序推进灌区一张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一张图的叠加。筛选确定20232025年中型灌区项目时,在满足灌区改造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要将中型灌区灌溉面积已基本建成高标准农田,或尚未建成高标准农田但已纳入2023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作为项目选择的必要条件。对创新建设和管理机制,推进“两手发力”,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四、有关要求

2022年5月底前,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型灌区项目储备基本情况(详见附件3)、20232025年申请使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中型灌区项目推荐名单(详见附件4)报送省水利厅。逾期未报送的,视为不再申请20232025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联系人:胡文武,电话0591-87627712,邮箱fjnsc@126.com

 

附件:1. 20232025年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立项建议报告编制技术指南书

2.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3.     市中型灌区项目储备基本情况

4.     20232025年申请使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中型灌区项目推荐名单

 

 

福建省水利厅

202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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