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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评选的通知

来源:厅水利工程建设处 发布时间:2019-08-16 17:32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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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省水利工程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由我厅委托省水利工程协会组织开展,由省水利工程协会具体制定评审要点、组织评选活动,将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评选对象。参评项目为本省辖区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大中型水利(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时间安排。“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今年的申报时间截至9月底,经省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于10月底前公布评选结果。

四、其他。申报项目具体要求、申报程序、申报评定及奖励等详见《福建省“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见附件)。

联系人:省水利工程协会杨扬,电话13960708350

 

附件:《福建省“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福建省水利厅

2019813

 

 


附件

 

福建省“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7号)、《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福建省“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水杯”是福建省水利工程质量评比最高奖。获奖工程应是建设管理规范、技术方案先进、施工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工程效益显著的省内领先水平水利工程。

第三条 “闽水杯”评选对象为本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大中型水利(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一般由工程建设单位或主要施工单位负责牵头申报,申报单位以一个批准的完整初步设计工程的主体工程或主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进行申报,大型水利工程也可以以其中的单项工程进行申报。评选工作按申报、初审受理、现场评价、综合评定和奖励等程序进行。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受省水利厅委托,制定评审要点、组织评选活动,将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闽水杯”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每两年表彰、颁奖一次,每次表彰不超过10个项目对获奖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贡献人进行表彰。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在福建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量在2500万元(含)以上的水工建筑物,或建安工程量在3500万元(含)以上的河道、堤防工程;有特色、有创新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其中水工建筑物工程的建安工程量需在2000万元(含)以上,河道、堤防工程建安工程量需3000万元(以上。

(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工程按照有关行业规范要求通过竣工验收五年以内。

(三)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经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优良。

(四)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运行正常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得申报:

(一)工程设计有明显质量缺陷的,或者工程效益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

(二)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工程,或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

(三)涉及保密的工程

(四)已经申报过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单位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或由其委托的主要参建单位。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建省“闽水杯”水利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纸质版;

(三)反映工程建设情况的图片(纸质版及电子版)及影像视频(10分钟左右)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纸质版各一式两份,申报资料报送至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

第十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填报申报表,项目所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向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申报。

第十一条 优质工程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运行管理、工程效益等六个方面的特点特色,以及创新创优工作措施和成果,具体评审内容及评审要点由省水利工程协会另行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工程范围及规模要求的工程,申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可进行预申报,工程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后,再进行正式申报。

 

第四章 初审受理和现场评价

 

第十三条 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受理项目的申报资料审查后,进行现场评价。专家组由水利行业工程建设的专家五人以上组成,通过现场评价的项目必须得到专家组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五条 专家组现场评价的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情况汇报;

(二)实地察看工程;

(三)查阅工程建设有关原始档案资料;

(四)对工程现状和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五)按评审要点对评价工程给予赋分、评价;

(六)完成现场评价报告。

 

第五章 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负责组建“闽水杯”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开评审会议,对受理的工程进行评审,选出获奖工程;

(二)对评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七条 评委会由水利行业工程建设的专家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若干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理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委会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评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获得评委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选票的工程方可获奖。

第十九条 评定程序为:

(一)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领导宣布评委会组成名单;

(二)评委会主任宣布评选原则;

(三)由协会秘书处汇报评价报告,专家组介绍项目现场考评情况,评委会委员观看视频资料、查看申报资料并质询;

(四)评委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评委会主任宣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评委会评定结果在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建水利工程协会出获奖决定。

 

第六章 

 

二十二 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对获奖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主要参建单位授予“闽水杯”奖牌(杯)、荣誉证书;对主要贡献人授予奖牌、荣誉证书。获奖工程可在其显要位置上设置获奖标牌或标志。

获奖者范围、名额及条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获奖工程将编入“闽水杯”获奖工程专辑,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的上级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给予奖励。各获奖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贡献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或有关方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工程的获奖单位在其资信评级、参与类似工程投标中给予适当方式的鼓励;对主要贡献人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中作为获得省级奖项对待。

 

第七章 评审纪律

 

二十六 申报单位在评选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获奖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对该申报单位行为在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予以通报

二十七 评委会委员、专家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选工作资格。

有关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奖工程,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项等问题,经查明属实,福建省水利工程协会有权做出撤销该工程获奖称号(包括获奖单位和人员)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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